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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問:個人所得稅稅法調整后,外籍人員工資薪金扣除標準是多少? [2012/1/21]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外籍人員工資薪金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1300元,即4800元費用扣除標準未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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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什么是開辦期?開辦期結束日期以什么為準?收到第一筆收入還是營業執照上注明的設立日期? [2012/1/13] |
對于開辦期的定義,新法實施之后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規定: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從生產經營之日起開始計算。生產經營之日,是指從納稅人開始從事生產經營的當天算起,包括試營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口徑的批復》(國稅函[2003]1239號的規定,對新辦企業、單位開業之日的執行口徑統一為納稅人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辦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執行起始時間的批復》(國稅函[2007]365號)規定,新辦企業減免稅執行起始時間的生產經營之日是指納稅人取得第一筆收入之日。
我們認為,開辦期應是指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在一般情況下,商業企業應以取得第一筆收入為生產、經營開始之日,工業企業應以開始投料為生產經營開始之日。但是,對于已達到生產經營狀態,尚未取得收入或投料的企業,就不應以是否取得收入或投料為生產、經營開始之日。
試想一下,你開了燈具商店,賣的都是zhon shi-you用的100多萬的天價吊燈,一年多都沒開張,能說你你還沒營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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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結轉收入年度的招待費等三費扣除的窘境 [2012/1/11] |
應該正確理解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中的六、九、十二條和《沈陽市二0一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相關問題處理意見》中的第四十一條。
31號文中第六條:"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這樣的規定不同于會計上的銷售,可以暫且理解為視同銷售,既然是銷售,就只能有一次,所以就不存在重復作為扣除招待費等費用的基數了。
如果銷售特火爆,所有的預售房款滿足了第六條的條件,那么就確實是賣了。和商品流通企業是一個道理,即這次貨上對了,特別搶手。
下一步政策不會調整,最多會出一個解釋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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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房地產企業,購買的用于開發項目的商品,比如電控設備、智能系統、塑鋼窗等,收到的是普通發票(剪口手寫發票或者機打增值稅普通發票)計入開發成本,是不是漏了一道建筑業3%的營業稅? [2011/12/28]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一)……(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第十六條 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所稱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所稱自建行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自建建筑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對于甲供材這個現象,稅務機關各分局之間把握的尺度可能也不盡相同。
至于兼營行為,我們認為這是針對施工方說的,要結合施工方的實際情況而定的,比如是否是一般納稅人,是自己生產還是直接采購,這個屬于稅收籌劃的問題了。
以上解答僅代表本站觀點,具體情況請向當地主管稅務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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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011年12月批復下來的高新技術企業,在2011年度納稅申報是否實行15%稅率? [2011/12/25] |
根據國科發火[2008]362號《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三)申請享受稅收政策
1.認定(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復審)當年起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和《認定辦法》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上述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在認定的當年即可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以上解答僅代表本站觀點,具體情況請向當地主管稅務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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