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境內企業應付費用扣繳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8]757號 頒布時間:1998/12/9 12:12:3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境內企業應付費用扣繳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發[1998]757號
頒布時間:1998-12-9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近期,一些地區稅務機關在涉外稅收檢查中發現,我國境內一些企,事業單位或部門(以下簡稱國內支付單位),對按合同規定應在本期支付給外國企業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費用,已計入本期企業的成本,費用,但由于種種原因,未實際支付上述款項,F對此種情況下,國內支付單位是否按照稅法規定代扣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的問題,明確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以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因此,國內支付單位與外國企業簽訂借貸,技術轉讓,財產租賃等合同或協議,按合同或協議規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款項,凡已計入本期國內支付單位的成本,費用的,無論是否實際支付上述款項,均認同為已支付,并應按照稅法的規定代扣代繳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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