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股份有限公司稅收返還等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會[2000]3號 頒布時間:2000/7/4 12:12:07
財政部關于印發《股份有限公司稅收返還等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會[2000]3號
發文單位 財政部
發文日期 2000-7-4
國務院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現將《股份有限公司稅收返還等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 附:股份有限公司稅收返還等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為了規范股份有限公司稅收返還及其他各項補助的會計核算,根據“國務院關于糾正地方自行制定稅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2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現對股份有限公司稅收返還及其他各項補助的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所得稅先征后返的公司,應當在實際收到返還的所得稅時,沖減收到當期的所得稅費用,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所得稅”科目。 公司收到的先征后返的消費稅、營業稅等原記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的各項稅金,應于收到當期沖減“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科目;公司收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稅,應于實際收到時,計入補貼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二、對于國家撥入的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如專項用于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公司應于實際收到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撥款項目完成后,形成各項資產的部分,應按實際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有關 科目;同時,借記“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資本公積??撥款轉入”科目。未形成資產需核銷的部分,報經批準后,沖銷“長期應付款”科目,借記“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撥款項目完成后,如有撥款結余需上交時,借記“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項目。 三、除上述情況外,如屬于按銷量或工作量等和國家規定的補助定額計算并按期給予的定額補貼,應于中期期末和年度終了,按應收的補助金額,借記“應收補貼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收到定額補助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補貼款”科目。除此之外,屬于國家財政扶持的領域而給予的其他形式補助,公司應于收到時,計入補貼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補貼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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