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
遼地稅函[2010]201號 頒布時間:2010/9/29 12:12:23
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
遼地稅函[2010]201號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方稅務局(不發大連):
一、調整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及核定征收率
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調整如下:
(一)住宅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不得低于1.5%;
(二)非住宅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不得低于3%;
(三)為鼓勵保障性住房建設,對符合條件的保障性住房,繼續執行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的政策。
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
二、各市局應結合本地實際,在上述規定范圍內,科學確定本地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具體執行標準。同時按照省局規定標準,區分不同房產類型,制定本地區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征收率。上述標準應及時向納稅人公告,同時報省局備案。
三、各級地稅機關要認真落實《遼寧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管理規定》及《遼寧省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切實加強本地區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及清算工作。要加強對重點房地產項目的跟蹤管理。對各市漲幅居前的房地產項目,省局將實行重點監控,并對清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土地增值稅清算應以查實清算方式為主。對確實無法查實清算的,依法實行核定征收。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對中介機構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工作的監督、管理。對不具備鑒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鑒證報告,或者具備鑒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無法表明意見、否定意見的鑒證報告,各級地稅機關不得作為清算依據。
二Ο一Ο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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