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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降低核定利潤率征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86]第290號 頒布時間:1986/10/6 12:12:11

財政部關于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降低核定利潤率征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86]第290號

頒布時間:1986-10-6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經國務院批準,我部于1985年5月15日公布了<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征收工商統一稅,企業所得稅的暫行規定>,其中第四條規定:對常駐代表機構"應征收的企業所得稅,除了能夠提供準確的成本,費用憑證,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以外,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核定利潤率,暫以業務收入額的15%為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征收所得稅。"為了進一步鼓勵代表機構開展業務,照顧代表機構之間利潤率水平高低不一的實際情況,經報請國務院批準,現決定對常駐代表機構的核定利潤率由15%減按10%執行。

  本規定自1986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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