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計征所得稅若干成本、費用列支問題的通知[失效]
[86]財稅外331 頒布時間:1986/12/31 12:12:41
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計征所得稅若干成本、費用列支問題的通知[失效]
[86]財稅外331
發布日期:1986-12-31
失效日期:1997-9-8
發文單位:財政部、 稅務總局
為了解決各地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立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征收所得稅工作存在的問題,現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就有關成本、費用列支問題補充解釋規定如下:
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的分類問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對企業固定資產作了原則分類,并分別規定了最低折舊年限。為便于計算折舊,現對各類固定資產的劃分補充規定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是指企業擁有的,供生產、經營使用和為職工生活、福利服務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不包括合營企業中方用職工住房補助基金建造、購置的中方職工住房)。
房屋包括廠房、車間、客房、商場(店)、辦公用房、住宅、食堂及其它房屋設施等。
建筑物包括各類倉庫、各種塔、池、槽、井、架、棚、場、路(不包括臨時性簡易設施如:臨時工棚、自行車棚等)、橋、平臺、碼頭、船塢、涵洞、加油站以及獨立于房屋和機器設備之外的各種管道、煙囪、圍墻等。
房屋、建筑物附屬設施是指房屋、建筑物內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如房屋、建筑物內的通訊、通氣、通水、通油管道、輸電線路以及電梯、衛生設備等。
(二)火車、輪船、機器設備和其它生產設備火車包括各種機車、客車、貨車等以及各類不單獨計算價值的車上設施。
輪船包括除摩托艇和帆船外的各種機動輪船、氣墊船、駁船、漁輪等以及各類不單獨計算價值的船上設施。
機器設備和其它生產設備包括各類機器、機械、機組、生產流水線及其配套設備,各種動力、輸送、傳導設備等。安裝在各種機器、機械上的附屬配套設備,不單獨計算價值的,應與主機一起列為企業的固定資產。
裝置或放置在房屋、建筑物中的,單獨計算價值的設備,如:鍋爐等應按機器設備或其它生產設備列為企業的固定資產。
(三)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
電子設備是指其結構,主要由集成電路、晶體管、電子管等電子元器件組成,其性能主要是應用各種電子技術(包括軟件)發揮作用的設備,如:電子計算機以及由電腦控制的機器人、數控、程控系統等等。
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包括:飛機、汽車、電車、拖拉機、摩托車(艇)、機帆船、帆船以及其它運輸工具。
(四)與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是指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具有獨立用途的各種生產經營用具、工作用具、管理用具、儀器儀表等。
合營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施行細則對器具、工具、家具的折舊年限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為便于執行,可比照上述原則辦理。
二、關于對企業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確定折舊年限的問題企業作為投資或購置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原則上應按稅法的規定確定其折舊年限,個別固定資產確因已使用年限較長,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核準,根據固定資產的新舊程度適當縮短其折舊年限。
三、關于固定資產技術改造與修理費用的劃分問題(一)根據合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的規定,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是指企業為了改進產品性能,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產品品種,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而對原有固定資產進行技術改造,使固定資產在原來基礎上增添新的功能,增加了價值延長使用年限。如對原機器設備進行改裝,對房屋建筑物進行擴建、改建、易地重建等等。上述支出均應作為資本支出,按固定資產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修理費用支出,一般是指為了恢復固定資產原狀或維持其原有效能而發生的費用支出。如對固定資產進行周期性的修理:對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進行全部拆卸、更換部分主要部件、配件;對窯、爐進行歲修或定期大修;對房屋、建筑物進行檢修和局部翻修等支出,均可作為企業當期費用列支。
四、關于企業的銷貨退回、折讓與銷售費用的區別問題銷貨退回是指企業銷售產品,商品以后,由于質量、品種、規格等原因所發生的退貨。
銷貨折讓、折扣:是指企業由于產品質量、品種、規格等不符合要求或為擴大銷售,鼓勵客戶多購商品和及時結算貨款等原因而對購買者在價格上給予的優惠。
銷售費用是指企業為銷貨而發生的運輸費、包裝費、儲存費、廣告和有關人員工資以及支付給中介人,代理人的傭金、回扣、手續費等。
根據稅法施行細則的規定,銷貨退回和銷貨折讓(含折扣)可以作沖減“銷售收入”或“產品銷售總額”、“銷貨總額”處理。而銷售過程中的銷售費用不得沖減銷售收入、產品銷售總額、銷貨總額。在具體掌握上,凡發票上列明折讓、折扣的,即優惠給予購買方的,可沖減銷售收入,單獨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不得沖減銷售收入、產品銷售總額、銷貨總額。
五、關于企業按銷售收入和按業務收入計算交際應酬費的行業劃分問題根據合營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九款,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交際應酬費的列支應按企業的銷售收入、銷貨凈額、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計算。為便于計算交際應酬費列支限額,現將按銷售收入和業務收入計算的行業明確如下:
(一)按銷售收入和銷貨凈額計算交際應酬費列支限額的行業有:工業制造業、種植業、養殖業、營造業、商業等。
(二)按業務收入計算交際應酬費列支限額的行業有:旅店業、飲食業、娛樂業、運輸業、建筑、安裝業、金融、保險業、租賃業、修理業、設計、咨詢業,以及其它服務性行業。
(三)跨行業經營的企業,應分別按其銷售收入和銷貨凈額或業務收入計算交際應酬費列支限額,如果收入劃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經營項目的所屬行業確定。
六、關于董事會費、董事費的列支問題企業的董事會費是指董事會及其成員為執行董事會的職能而支付的費用,如:董事會開會期間董事的差旅費、食宿費及其它必要開支。董事會費的開支及標準,一般由董事會決定。董事費是指經董事會決定支付給董事會成員的合理的勞務報酬。董事會決定的開支,凡本期實際發生的,均可作為當期的費用列支,但是,以董事會名義支付的招待費、禮品費以及其它屬于交際應酬性質的支出,都不得作為董事會費支出,而應計入企業的交際應酬費。
七、關于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如何列支問題企業為生產、經營需要對職工進行培訓所發生的費用,可按下列原則處理:
企業開業前發生的職工培訓費,應列為開辦費,按稅法規定,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后分期攤銷。
企業開業后發生的職工培訓費原則上應作為當期費用列支,但個別數額較大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為待攤費用分期攤銷。
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的支出,無論在開業前還是在開業后發生的,都應當按照稅法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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