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關于認真履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請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征稅的報批手續的通知[失效]
國稅函發[1990]470號 頒布時間:1990/5/15 12:12:17
國家稅務局關于認真履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請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征稅的報批手續的通知[失效]
國稅函發[1990]470號
頒布時間:1990-5-15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按其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征稅的問題,原財政部稅務總局(85)財稅外字第200號《關于對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征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和(86)財稅外字第055號《關于確定常駐代表機構征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已做出規定。但最近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地方稅務機關沒有認真執行報批手續,自行決定同意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征稅,有些地方稅務機關上報的材料過簡,情況不清,難以審核,給工作帶來一些不便,拖延時間也會對外造成不良影響。為此,現對確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征稅的報批手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請按其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征稅,應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其內容應包括: 1.該外國企業的名稱、注冊地; 2.申請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繳稅的原因和理由; 3.該外國企業是否在華多處設有代表機構,設立的地點、日期和計算納稅的方法; 4.申請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繳稅起始日期;所在地稅務機關在接到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請后,應進行核實,并將有關情況及處理意見,逐級上報國家稅務局審批。未經國家稅務局批準,各地不得同意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繳納工商統一稅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已經國家稅務局批準按其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繳稅,并需要繼續實行的,應于批準其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繳稅的期限結束前,由其在華的一個主要代表機構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該外國企業其他駐華代表機構的變動情況,所在地稅務機關在接到該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上述申請后,應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審批。 三、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已經國家稅務局批準按其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繳稅的,凡要改變其征稅方法者,應于批準其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繳稅的期限結束前,由其在華的一個主要代表機構,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地稅務機關接到上述申請后,應提出處理意見,上報核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