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關于采用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征稅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交際應酬費列支問題處理的通知[失效]
(88)國稅外字第338號 頒布時間:1988/12/12 12:12:00
國家稅務局關于采用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征稅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交際應酬費列支問題處理的通知[失效]
(88)國稅外字第338號
1988年12月12日
最近,天津等地來文反映,對依照(85)財稅外字第200號文第二條的規定,采用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征稅的外國企業的常駐代表機構,其交際應酬費在按其實際發生額換算收入后是否還按《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標準限制列支的問題,要求予以明確。 采用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征稅的方法,是根據稅法有關所得稅計征原則,結合具體征管上的需要所采用的變通的計算方法,因此,對成本、費用的處理應與稅法規定的按實際收入扣除成本、費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對某些費用限列支的作法有所不同。據此,現明確如下:對采用按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征稅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代表機構,應將其實際發生的交際應酬費數額計入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換算收入后,不再按照《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的規定計算其交際應酬旨的限制列支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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