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契稅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
遼地稅發[2009]58號 頒布時間:2009/8/1 12:12:25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契稅征管若干問題的通知》
遼地稅發[2009]58號
成文日期:2009-08-1
各市地方稅務局(不發大連):
為進一步加強契稅的征收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發展,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現就契稅政策執行中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個人房地產交易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限要件的確認問題
根據房產管理方式的發展變化,結合契稅征管的具體實際,我省個人房地產交易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限的確認要件暫明確為:個人購買商品房的,按其在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該房產交易的確權登記;個人承受存量房(二手房)的,按其向征收機關申報的房產交易基礎信息表。
各市局要及時聯系本地房產管理部門,明確本地區房產管理部門房產交易確權登記的具體文書。
二、關于契稅稅率的執行問題
我省契稅稅率為4%,個人購買普通住宅稅率暫減按3%征收;1999年8月1日后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的,契稅稅率為3%并減半征收;2008年11月1日起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宅契稅稅率暫按1%征收。
對1997年10月1日前已簽訂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現在辦理納稅申報的,應在2009年9月1日前停止按6%稅率征收契稅。對已辦理房屋權屬證明的,按現行的稅率計算征收契稅;對未辦理房屋權屬證明的,按現價核定計稅價格并按現行稅率計算征收契稅。對原契稅政策不應繳稅的,仍應按原政策執行。
三、關于駐遼部隊房改住房問題
我省駐軍的干部、職工應享受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征契稅的優惠政策。具體房改文件和房改標準按沈陽軍區房改管理部門的相關文件和規定執行。超過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仍應按照規定繳納契稅。
四、關于遼地稅發[2008]83號相關政策解釋問題
1、《關于明確契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地稅發[2008]83號)第四條規定“對將房地產權屬補償給債權人,債權人如果又將此房地產在未辦理房地產權屬轉移變更手續的前提下,直接轉讓給第三方的,其債權人和第三方均應繳納契稅。”對上述情況,如果是債務鏈的三方,債務人和第三方簽訂了債務轉移協議,則債權人不是契稅納稅人。
對金融企業為了清償抵押貸款,通過司法部門委托拍賣抵押房地產償還貸款的,金融企業不是契稅納稅人。自本文發布之日起,《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契稅幾個政策界限問題的批復》(遼地稅農[1998]351號)第四條規定停止執行。 2、《關于明確契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遼地稅發[2008]83號)第六條關于納稅人退房后的退稅問題補充如下:對以按揭、抵押貸款方式購買房地產并從銀行取得抵押憑證的,納稅人如果沒有辦理權屬登記,并且提供其按揭、抵押貸款的銀行出具的還款憑證,并且在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實現了“雙返還”后,征收機關可以退還已征契稅。
二ΟΟ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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