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邊境地區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準予退(免)稅試點的補充通知
財稅[2011]8號 頒布時間:2011/3/10 12:12:56
關于邊境地區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準予退(免)稅試點的補充通知
財稅[2011]8號
頒布時間:2011-3-1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西藏、新疆、云南省(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局:
一、對財稅[2010]26號文件第一條規定中“以一般貿易或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從陸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鄰國家的貨物”的內容調整為“以一般貿易或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從海關實施監管的邊境貨物進出口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鄰國家的貨物”。
三、對財稅[2010]26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增加以下內容:“對確有困難而不能提供結算銀行轉賬人民幣結算的銀行入賬單的邊境省份出口企業,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邊境省區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核銷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40號)相關規定,憑簽注‘人民幣核銷’的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專用聯向稅務機關直接辦理退稅”。
四、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執行。邊境省份出口企業在2010年3月1日至本通知發布前報關出口的貨物,由于前述非陸地指定口岸出口貨物退稅和人民幣核銷退稅手續等問題沒有明確而未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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