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增加基金收入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等若干意見的通知
遼勞社發 [2008]32號
成文日期:2008-04-14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稅局:
為認真貫徹省政府提出的“完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切實解決困難群體參保”要求,進一步落實全體城鎮從業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努力實現應保必保。經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見。
一、在我省城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從業的農民工、外埠人員、外籍人員均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二、地處鄉鎮的企業(含鄉鎮企業),生產經營相對穩定,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了規范的勞動關系,其從業人員可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范圍。
三、從未參保并經確認不能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城鎮集體企業,其職工(不包括已批準退休的人員)憑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未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由本人憑單位證明或社區證明或本人檔案),由本人申請到戶口所在地辦理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從實行個人繳費制度之月起,按照自由職業人員參保繳費辦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按國家政策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四、離開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未再就業的人員,可申請以自由職業人員身份,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按對應期的繳費基數和比例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不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原在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符合國家政策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五、企業職工非本人原因中斷繳費,解除勞動關系后轉按自由職業人員身份接續參保的,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允許按照自由職業人員的相關政策規定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六、經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符合《對無能力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的認定意見》(遼地稅發[2001]166號)規定條件,不再具備繳費能力的企業,其未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未再到其他企業或單位就業期間,經本人申請,可按照自由職業人員身份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前后合并計算。
七、自由職業人員(含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以自由職業人員身份接續參保人員及本通知六款規定的人員),可根據自身繳費能力,以本市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l00%之間自選繳費基數。
八、本通知三、四、五、六款規定。的參保人員,按自由職業人員繳費辦法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再課征滯納金。
九、城鎮企業招用的農民工合同期滿,繼續在本省其它城鎮企業單位就業并簽訂勞動合同的,按規定轉移和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農民工取得城鎮私營、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或與城鎮街道、社區簽訂勞務、服務等臨時性協議的,可按城鎮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自由職業人員參保或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農民合同工期滿返鄉務農的,可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待其再到城鎮企業就業時按規定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農民合同工返鄉不再到城鎮企業工作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所形成的個人帳戶儲存額,按預期規定轉移到戶口所在地建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未建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可根據本人自愿一次性返還本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國家有規定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十、在城鎮企業就業的外埠人員,在其就業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符合退休條件的,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到異地就業的,按規定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十一、已參保人員(含農民工)在省內異地就業的,按規定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再就業地不得以戶籍不在本地、年齡偏大、繳費年限短等理由拒絕接收。
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地稅局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