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的通知
遼公積金監字[2004]4號 頒布時間:2003/4/5 12:12:41
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的通知
遼公積金監字[2004]4號
2003-04-05
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近年來,我省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取得了巨大成績。截至2003年底,全省14個省轄市和40個縣(區、市)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住房公積金覆蓋率已達到84.2%,住房公積金歸集總額319.7億元,歸集余額221.9億元,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總額128.6億元,貸款余額98.9億元,住房公積金使用率達到47%,有力地支持了個人住房消費,促進了房地產市場發展。
但是,部分城市在住房公積金繳存環節,未能認真執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沒有履行規定的審批程序,一些單位自行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少數單位惡意拒繳住房公積金,個別縣(市)和單位以經濟困難為由,遲遲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導致住房公積金繳存環節管理混亂,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甚至造成新的分配不公。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環節有關事項的管理,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條例》關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審批的規定。各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委員會擬定,經市政府審核后,報省政府批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原則上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5%。職工住房補貼采取提高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方式的,應當注明住房補貼的繳存比例。
有條件的單位,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可以申請適當提高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最高繳存比例一般不得高于20%,但必須經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核,報省批準。
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單位,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可以申請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但必須經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執行;待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實行封頂管理。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任何單位(含實行年薪制的單位)和職工個人(含實行年薪制單位領導和按年分紅的股東)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最高不得超過所在城市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
單位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每年調整一次,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確定。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加強執法力度。要對應建未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發出執法通知書,限期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帳戶設立手續,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當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按《條例》規定處以經濟罰款,同時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建立健全單位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審批制度。各市要明確具體條件、需要提供的文件資料和辦理程序。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嚴格審核和審批,作出批準決定前要在該單位公示,充分聽取意見,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未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不得同意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
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管理中心要督促其及時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對于連續三年緩繳的困難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管理中心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批同意,可以不再補繳。
五、合理確定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數額。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自《條例》發布之月起補繳欠繳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地方性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早于《條例》發布的,按照地方性法規發布時間計算補繳時間。
單位未按照規定的職工范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漏繳職工補繳住房公積金;單位未按照規定的繳存標準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補繳差額部分。單位按照規定辦理免繳或者少繳手續的,免繳和少繳部分不再補繳。
職工人數和職工工資基數按照單位提供的實際發生數確定。單位拒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的,管理中心可以按照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六、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城鎮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人員可以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按照個體戶上年度月平均納稅收入乘以當地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計算。
因撤消、解散、破產和其他原因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失業人員,在自愿的基礎上,失業期間個人可以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度由個人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商定。
七、妥善處理下崗職工住房公積金問題。按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前,下崗職工及所在單位,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公積金基數按照下崗職工下崗前最后一個月領取的工資確定。職工生活確有困難的,經向單位申請、管理中心審核,職工個人應繳部分可以暫緩繳存。
八、認真解決合并、分立、改制、撤消、解散和破產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問題。單位合并、分立、改制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必須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才能辦理有關手續。
撤消、解散和破產單位欠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本息,應當視同職工工資予以優先償還。
九、加強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的管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為每個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建立且只能建立一個住房公積金帳戶,向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要建立個人住房公積金查詢系統,提供有效的個人查詢服務。完善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方便快捷地進行個人帳務核對。
對因單位撤消、解散、破產和其他原因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封存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要實行集中封存管理。定期分析封存帳戶的變化情況,向封存帳戶的職工發放對帳通知單,及時辦理啟封、轉移和支取等服務。
住房公積金帳戶連續封存時間超過兩年,職工生活確有困難的,可以現金形式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存儲金額。全部提取的,管理中心同時注銷該帳戶。
遼寧省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辦公室
二00四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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