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貫徹《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遼民防發[2003]2號 頒布時間:2003/5/7 20:35:34
關于貫徹《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遼民防發[2003]2號
各市民防辦:
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財政部《關于頒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的通知》[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下發后,有些市詢問關于易地建設費標準和6B級防空地下室問題,現就這兩個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
仍按遼寧省物價局、財政廳、人民防空辦公室、建設廳《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建設部印發關于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的通知》(遼價發〔2001〕72號,以下簡稱《通知》執行。但因《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已將九層以下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比例由2%提高琺2-5%,該《通知》規定的“按地面總建筑面積繳納易地建設費”的標準已不適用。因此,今后我省新建民用建筑執行該《通知》中“易地建設費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積繳納,其標準如下:沈陽、大連市每平方米2000元;鞍山、撫順、本溪、丹東、錦州市每平方米1750元;其余省轄市每平方米1500元;縣級市和縣城每平方米1000元”的規定。不再執行“按地面總建筑面積繳納易地建設費”的規定。
二、關于6B級防空地下室問題
因國家還沒有印發6B級防空地下室的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省里明確:在6B級防空地下室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印發前,我省新建九層(含)以下居民住宅仍執行按2%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的規定。6B級防空地下室建設標準和設計規范印發后,按《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執行。
二○○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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