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算所得彌補虧損
1、《國稅總局繆慧頻副司長企業所得稅相關問題解答》:
現在我們對清算所得是否能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有幾種不同的觀點:1)清算所得不能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因為清算所得不是經營所得,所以不能彌補經營虧損;2)清算所得可以彌補以前5年內的虧損;3)清算所得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沒有時間限制。那種處理是正確的?相關的法規依據是什么呢?
[繆慧頻]按第2執行。清算所得,也是企業應納稅所得。
2、根據財稅[2009]6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三、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五)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四)彌補虧損的來源
1、新法實施之前,免稅所得和投資收益都是要彌補虧算的:
(1)免稅所得彌補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的免稅所得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4號)規定:按照稅法規定,企業的某些項目免征所得稅。如果一個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稅收法規規定可以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應該是沖抵免稅項目所得后的余額。此外,雖然應稅項目有所得,但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免稅項目的所得也應用于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2)投資收益彌補虧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1號)規定: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利潤,若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的,應先用于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盈余的,應依照對聯營企業補稅的有關規定,按投資方企業法定稅率與聯營企業適用稅率的差額計算補稅。
2、新法實施之后,免稅所得和投資收益就不再是彌補虧損的來源了,是真正意義上的免稅了。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國債利息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法定的稅率,都是25%了,沒有稅率的差異了)(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