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樣板房應該進銷售費用還是開發成本?
頒布時間:2011/5/8 12:12:37
問: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樣板房應該進銷售費用還是開發成本?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售樓處和樣板間都屬于營銷設施,但這些設施具體應該在哪個科目核算,就要區分這些設施建設的地點不同而定了。
1、在開發項目所在地點之外的人口稠密,交通繁華的地段建設售樓部、樣板間等營銷設施。
這些設施大多是企業租入使用,也有可能為自建的。 對于租入的房產進行裝飾裝修,作為樣板間或售樓處,由于金額較大,一般都貫穿于整個開發項目的始末,使用期限也較長,應該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分期進行攤銷,對于自建行為,則應先在在建工程科目歸集,達到預定的可使用狀態之后轉入固定資產提取折舊,但無論是攤銷或是折舊都應當計入到銷售費用中。
2、在開發項目主體之內的售樓部、樣板房
根據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條(六)開發間接費。指企業為直接組織和管理開發項目所發生的,且不能將其歸屬于特定成本對象的成本費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工程管理費、周轉房攤銷以及項目營銷設施建造費等。
在開發項目主體之內的售樓部、樣板間等營銷設施所發生的費用可以進行歸集列入開發間接費用,最終計入開發成本。
3、在開發項目范圍內,主體之外建造的售樓部、樣板房
有時候房地產企業會利用建造的會所作為售樓部、樣板間,也有可能在開發項目范圍內另行建造售樓處等營銷設施,在開發項目完成后再另作處理。根據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第十七條 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屬于非營利性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屬于營利性的,或產權歸企業所有的,或未明確產權歸屬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應當單獨核算其成本。除企業自用應按建造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開發產品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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