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甲供材,為什么要補交建筑業營業稅?
頒布時間:2011/6/3 12:12:49
甲供材,為什么要補交建筑業營業稅?
第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一)……(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第十六條 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所稱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所稱自建行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自建建筑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可見,納稅人在銷售自建建筑物時,要同時對一項建筑物中的“自建行為價格”分別按從事建筑業勞務和銷售不動產繳納兩次營業稅。
另外,根據《細則》第十條:除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外,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如果是納稅人發生的自建自用行為,而其沒有結算工程價款的行為,則不屬于“建筑業”稅目,無需繳納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