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公有住房提租補貼實施細則》和《沈陽市租用公有住房購買債券實施細則》的補充規定
頒布時間:1994/6/23 12:12:54
《沈陽市公有住房提租補貼實施細則》和《沈陽市租用公有住房購買債券實施細則》的補充規定
【頒布單位】 沈陽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 1994-06-23
【實施日期】 1994-06-23
為了推動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進行,結合我市房改運行的實際,特制定本補充規定。
一、《沈陽市公有住房提租補貼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提租補貼細則)第六條規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的同時,由所在單位按月給租住公房的職工和離退休職工按標準工資2%發給住房補貼”,“計發補貼的工資基數以一九九二年底工資基數為準”。現對下列企業和職工發放住房補貼和計算工資基數規定如下:
(一)經企業優化組合,調整為社會待業領取生活補助費和放長假職工,享受在職職工住房補貼待遇。
(二)職工停薪留職期間,不享受住房補貼待遇。
(三)住房被動遷的職工,搬遷期間照舊享受住房補貼待遇。
(四)新參加工作的職工發放住房補貼,以轉正定級工資為基數;部隊轉業退伍人員以轉入工作單位后核定的首月工資為基數;新調入的職工,以原單位1992年底標準工資為準。
(五)實行崗位技能工資的企業,按1992年底崗位技能工資標準為基數發放住房補貼。
(六)“三資”企業中方職工,如在工資中已包含了按規定提取的住房工資含量,租住公有住房提租后,企業不再發給住房補貼;反之,按1992年底工資標準的2%發給職工住房補貼。
二、《提租補貼細則》第六條規定“離退休職工以離退休時的標準工資(基本工資)加離退后國家及省市規定的應增加的工資性補貼為基數“,其中計入離退休職工住房補貼基數的工資性補貼有以下11項,各單位可區別適用于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不同規定,核定離退休人員的補貼基數(離退前已核定在離退費內的不再重復計算)。
(一)國發〔1982〕62號和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離休干部和建國前參加革命的老工人,按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每年發給1至2個月的生活補貼,按實際發生額折算月平均額。
(二)國發〔1985〕6號文件規定,1985年5月前沒參加工資改革的發給離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每人每月12—17元。
(三)遼政發〔1985〕58號文件規定,沒參加1985年工資改革的退職人員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補貼費10元。
(四)國發〔1989〕82號文件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1989年9月30日前離退休人員普調1個工資級差的離退休費。
(五)國發〔1989〕83號文件關于國營企業適當提高離休費、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最低保證數的規定。
(六)國發〔1992〕29號文件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增加10%離退休費。
(七)國發〔1992〕29號文件,關于企業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金的通知。
1.未參加1985年工資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業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發10元離退休金。
2.按本人月基本離退休金的10%增加離退休金。
(八)國發〔1979〕245號文件,關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銷價后發給職工副食品價格補貼5元的規定(包括離退休人員)。
(九)勞字〔1988〕42號文件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發給5元生活補貼費。
(十)(91)財綜字44號,提高糧油統銷價格,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調整基本工資和標準工資,每人每月補償6元,增加離退休費的規定。
(十一)按國家規定1992年1月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調整工齡津貼后,一個工齡年每月上調0.5元,離退人員相應增加離退休費。
三、《提租補貼細則》第七條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工人,租用公有住房提租補貼后出現的凈增支給予補貼做出了規定,F將原規定的計算公式“〔凈增支=新租金-原租金-住房補貼〕”加以完善,表述為〔凈增支=新租金-原租金-家庭成員住房補貼之和〕。
四、《提租補貼細則》第七條增加如下內容:
夫妻雙方都享受建國前補貼待遇的,由參加革命工作早、待遇高的一方所在單位承擔凈增支的補助。
夫妻雙方同時期參加工作,享受同級別待遇的,以住房承租人為準。
本人去世,住房由其配偶或父母接續住用的,其租金凈增支部分仍由享受待遇的干部、工人所在單位補助。
五、《提租補貼細則》附件《沈陽市公有住房租金計算辦法》(以下簡稱租金辦法)做如下調整:
(一)《租金辦法》第八條調節租金的層次調節中,增加頂層調減的內容:平頂的樓房中,二、三、四、五層樓的平頂樓房,頂層房屋均不加不減,六層樓的頂層房屋每平方米減2分。
(二)《租金辦法》第九條房屋朝向調節因素中,增加如下內容:東西朝向的居室不增不減。確定居室朝向,衡量的標準是主要窗口垂線的傾斜角小于45。傾斜角為45。的,確定朝向就低不就高。軸線垂直相交的“拐把子”連體樓房,其中一方朝向確定為南北向,另一方則為東西向。
(三)《提租補貼細則》中的《基礎租金表》規定,基礎租金按設施條件分七個檔次計租,F增加如下內容:對于設施條件介于兩個檔次之間的或設施條件有一項不符合相對應表列規定的,按下一檔次計租。
六、《沈陽市租用公有住房購買債券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購買債券細則》第九條規定被動遷回遷安置的住房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0至50元的標準購買租房債券,現修改為:1994年1月1日后辦理回遷或易地安置手續的被動遷戶,承租人購買租房債券,按舊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9元(每年3元,分3年購買)的標準執行。計算購券的面積包括動遷前原面積和按規定自然增加的面積。
七、公有住房承租人購買租房債券的期限,由《購買債券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在收到《租房債券認購通知書》十五日內“修改為:從收到《租房債券認購通知書》一個月內。
《購買債券細則》第八條規定的在第一年一次購買3年租房債券給予減購20%優惠的“規定期限”,與上述規定相同。
八、《購買債券細則》第十五條中,單位定期困難補助戶辦理免購債券手續,做如下規定:免購租房債券的定期困難補助戶,由各單位的基層工會依據市總工會和市勞動局發文規定的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和家庭人均生活費收入計算口徑認定,并出具證明,交由承租人或承租人所在單位統一到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辦理免購手續。
九、本規定由沈陽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負責解釋。
十、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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