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
遼地稅函[2009]188號 頒布時間:2009/8/11 12:12:51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
遼地稅函[2009]188號
成文日期:2009-08-11
各市地方稅務局(不含大連):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轉發給你們,并做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出租地下停車位問題根據遼地稅函[2012]92號有關規定,此條停止執行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長期出租地下停車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相當于停車位銷售價值的,視同銷售,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關于確定核定征收率問題根據遼地稅函[2010]201號有關規定此條廢止
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按普通標準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建筑物分別確定。普通標準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含1%﹚。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建筑物按每平方米平均單位房價確定核定征收率。其中,房價每平方米2000元以下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含1%﹚;房價每平方米2000元(含2000元)—4000元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1.5%﹙含1.5%﹚;房價每平方米4000元(含4000元)—5000元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2%﹙含2%﹚;房價每平方米5000元(含5000元)—6000元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3%﹙含3%﹚;房價每平方米6000元(含6000元)—8000元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4%﹙含4%﹚;房價每平方米8000元(含8000元)以上,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含5%﹚。
二ΟΟ九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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