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修改后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表樣的通知
國稅發[1994]272號 頒布時間:1994/12/30 12:12:48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修改后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表樣的通知
國稅發[1994]272號
頒布時間:1994-12-3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便于納稅人正確地履行增值稅的納稅申報義務,全面、準確地反映增值稅稅款計算過程,根據增值稅征稅申報制度實施一年以來的情況,我們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了修改,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為全國統一表樣,各地不得隨意變更格式及項目內容。
二、有關《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其他管理事項,如印制等仍按現行辦法執行。
三、本申報表從1995年度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起使用。
請依照執行。
附件:
一、《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一般納稅人)
二、《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號
附件一: 增 值 稅 納 稅 申 報 表 (適用于一般納稅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表。納稅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按期填報本表,并于次月1日起1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稅款所屬時間: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納稅人 登記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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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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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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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 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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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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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及 賬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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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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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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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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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期 銷 項 稅 額 |
項 目
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 |
應稅銷售額 |
適用稅率 |
稅 額 |
免稅銷售額 |
1 |
2 |
3=2×1 |
4 |
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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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稅勞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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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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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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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期 進 項 稅 額 |
稅額
項目 |
17% 稅率 |
13% 稅率 |
10% 稅 率 |
6% 稅率 |
合計 |
免稅農 產 品 |
運輸 費用 |
廢舊 物資 |
本期發生額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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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稅貨物用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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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非應稅項目用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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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非常損失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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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簡易辦法 征稅貨物用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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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稅額 |
10=5-6-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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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初 進 項 稅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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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額
項目 |
本 月 數 |
累 計 數 |
期初進項稅額余額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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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比例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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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稅額 |
13=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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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抵扣的期初進項稅額 |
14=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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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 款 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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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額
項目 |
本 月 數 |
累 計 數 |
銷項稅額合計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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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稅額合計 |
16=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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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留抵稅額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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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抵扣稅額合計 |
18=1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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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抵扣稅額 |
19(如 18〈15則為18,如 18〉15則為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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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 |
20=1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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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繳稅額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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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額合計 |
22=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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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納稅額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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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補(退)稅額 |
24=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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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稅額 |
25=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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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上期累計欠稅額 |
2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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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已清理欠稅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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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 權 代理人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申報人,請填寫下列資料) 為代理一切稅務事宜,現授權(地址)為本納稅人的代理申報人,任何與本申報表有關的往來文件都可寄與此人。
授權人簽字: |
聲 明 |
此納稅申報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填報的,我確信它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聲明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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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簽字: 代理申報人簽字: 納稅人蓋章: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收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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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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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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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稅務機關蓋章: 核 收 人 簽 字: |
審核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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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監制
(第二聯略——編者注)
附件二: 增 值 稅 納 稅 申 報 表 (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制定本表。納稅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填報本表,并于次月1日至1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稅款所屬時間: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納稅人 登記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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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單位: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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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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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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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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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及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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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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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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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 |
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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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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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應納 稅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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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上期 累計欠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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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已清 理欠稅額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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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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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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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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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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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代理人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申報人,請填寫下列資料) 為代理一切稅務事宜,現授權(地址) 為本納稅人的代理申報人,任何與本申報表有關的往來 文件,都可寄與此人。
授權人簽字: |
聲 明 |
此納稅申報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填報的,我確信它是真實的、可靠的、完整的。
聲明人簽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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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管簽字: 代理申報人簽字: 納稅人蓋章:
以下由稅務機關填寫:
收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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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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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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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稅務機關蓋章: 核 收 人 簽 字: |
審核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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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監制
填表說明: 一、本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填報。 二、本表中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按“貨物、應稅勞務、視同銷售”分別填列。“貨物名稱”按國家稅務總局計會統計報表的分類口徑及不同的適用稅率分別匯總填列。 三、本申報表的“經濟類型”只按“工業”或“商業”類型劃分填寫。 四、本申報表為兩聯,第一聯為申報聯,由納稅人按期向稅務機關申報;第二聯為收執聯,納稅人于申報時連同申報聯交稅務機關簽章后收回作為申報憑證。 (第二聯略——編者注)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填表說明 一、本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交納增值稅的貨物,也使用本表。 二、本表“納稅人登記號”欄,按稅務機關規定的登記號填寫。 三、本表“經濟類型”欄,按制造業、采掘業、電力、煤氣、供水及商業分別填寫。 四、本表“銷項稅額”中的有關欄次,按下列要求填寫: (一)“貨物或應稅勞務名稱”,按“貨物、應稅勞務、視同銷售”分別填列。“貨物”按國家稅務總局計會統計報表的分類口徑及不同的適用稅率分別填列。 (二)第一項“應稅銷售額”的填寫口徑,為增值稅的計稅銷售額(包括開具專用發票、普通發票的銷售額和不開發票的銷售額)。如企業財務會計核算不作銷售的而按稅法規定應征稅的價外費用,也應填入“應稅銷售額”中。 (三)第一項“應稅銷售額”和第四項“免稅銷售額”均不包括出口貨物的銷售額。 (四)第二項“適用稅率”按所銷售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適用稅率填寫,一般納稅人按簡易辦法征稅的貨物,該欄按6%的征收率填寫。 五、本表“本期進項稅額”中的有關欄次按下列要求填寫: (一)第五項的“本期發生額”欄,應根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完稅憑證上注明的稅款,按不同的稅率分別填列。 1.“免稅農產品”項目,按照采購免稅農產品的買價,依10%的扣除率計算填列。 2.“運輸費用”項目,按照購進貨物所支付的運費金額,依10%的扣除率計算填列。 3.“廢舊物資”項目,填報的范圍僅指專門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納稅人,按照收購金額依10%的扣除率計算填列。 4.“6%稅率”項目,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取得的按6%稅率注明稅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注明的稅款。 (二)“本期發生額”欄中各項目的填寫口徑,是指按照增值稅稅法規定準予從增值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增值稅稅法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填入本欄中的有關項目。如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用于非應稅項目、用于免稅項目、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 對購進時無法確定用途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如免稅貨物或免稅勞務與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共同耗用的進項稅額、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進項稅額等,可填入本欄。 (三)第六項“減:免稅貨物用”、第七項“減:非應稅項目用”、第八項“減:非常損失”、第九項“減:簡易辦法征稅貨物用”的填寫口徑,應同“本期發生額”欄的填寫口徑一致。如在購進時直接用于免稅項目的未填入“本期發生額”欄的進項稅額,不需再填入“減:免稅貨物用”欄。 1.第七項“減:非應稅項目用”,包括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第八項“減:非常損失”包括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2.第六項至第九項不易劃分進項稅額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方法計算分攤填寫。 六、本表“期初進項稅額”有關欄次,按以下方法填寫; (一)“期初進項稅額”欄,為1995年初尚未抵扣的“期初進項稅額”余額,應根據“待攤費用—期初進項稅額”科目的余額填寫。 (二)“抵扣比例”欄,為稅務征收機關規定的抵扣比例。 七、本表“稅款計算”中的有關欄次,按下列方法填寫: (一)第十七項“上期留抵稅額”欄,為納稅人前一申報期的“留抵稅額”累計數。 (二)第二十一項“代扣代繳稅額”欄,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扣繳的增值稅。 (三)第二十三項“已交納稅額”欄的“本月數”為納稅人在本申報期內預繳的稅款;“累計數”為當年初至本申報期內實際交納的稅款。 八、本申報表一式兩聯,第一聯為申報聯,納稅人按期向稅務機關申報;第二聯為收執聯,納稅人于申報時應連同申報聯交稅務機關簽章后作為申報的憑證。 九、由一般納稅人填寫的增值稅的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應在納稅申報時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起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附列資料: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填報 金額單位:元
專 用 發 票 領 用 存 情 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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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用發票版本 |
欄次 |
期初庫 存份數 |
本期領 購份數 |
本 期 開 具 |
本期遺 失份數 |
期末庫 存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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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數 |
稅額 |
其中: 廢票份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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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工 四 聯 票 |
萬元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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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萬元版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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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元版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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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元版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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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工 七 聯 票 |
萬元版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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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萬元版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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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百萬元版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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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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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萬元版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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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 腦 票 |
四聯版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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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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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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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聯版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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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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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稅憑證 |
項 目 |
欄次 |
憑證份數 |
進項稅額 |
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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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購進貨物和勞務取得的專用發票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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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按規定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 |
13 |
— |
|
按規定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
14 |
— |
|
本期購進免稅農產品的收購憑證及普通發票 |
15 |
|
|
本期發生運輸費用取得的結算單據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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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購進廢舊物資的收購憑證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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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進口貨物取得的完稅憑證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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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購貨方取得的〈銷貨退回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份數: |
填表說明: 1.第11欄填寫1至10欄的合計數。 2.第12欄填寫本期購進貨物和勞務取得專用發票的總份數和相應的稅額,第12欄=第13欄+第14欄。 3.第13欄填寫本期購進貨物和勞務取得專用發票中不能抵扣的進項稅額,如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和用于免稅項目、非應稅項目的貨物、勞務的進項稅額等等,本欄不填寫專用發票份數。 4.第14欄填寫本期購進貨物和勞務按規定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本欄不填寫專用發票份數。 5.第15欄不包括用于生產免稅項目、非應稅項目的免稅農產品。 6.第16欄不包括免稅項目、非應稅項目發生的運輸費用。 7.第17欄僅限于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企業填寫,其他企業一律不得填寫。 8.第18欄不包括進口固定資產和用于免稅項目、非應稅項目貨物的應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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