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縣以下小水電企業電力產品增值稅征稅問題的批復[失效]
國稅函[1998]843號 頒布時間:1998/12/30 12:12:5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縣以下小水電企業電力產品增值稅征稅問題的批復[失效]
國稅函[1998]843號
頒布時間:1998-12-3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根據財稅[2009]9號文件規定,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你局《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縣以下小水電企業電力產品增值稅征稅問題的請示》(桂國稅報[1998]68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04號)中第四條所規定的可按6%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包括縣級及縣級以下小水電企業。
二、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既銷售自產電力,又轉售大電網電力的,只能選擇一種征稅辦法就其全部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即,納稅人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征收率全額計稅,也可以選擇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的辦法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所選擇的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辦法至少3年內不得變更。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