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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148號 頒布時間:1994/6/30 12:12:4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148號

頒布時間:1994-6-3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和我國對外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下簡稱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現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由于在中國境內公司,企業,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境內企業)或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以及稅收協定所說常設機構(以下簡稱中國境內機構)擔任職務,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國境內從事工作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如何確定征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工資,薪金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根據實施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為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即: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由中國境內還是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均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二、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確定根據稅法第一條第二款和實施條例第七條以及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該雇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前述個人應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凡是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屬于采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或沒有營業收入而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任職,受雇的個人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否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會計賬簿中有記載,均應視為該中國境內企業支付或由該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

  上述個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

  三、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確定

  根據稅法第一條第二款以及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除屬于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個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其中,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個人,事先可預定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的,其每月應納的稅款應按稅法規定期限申報納稅;對事先不能預定在一個納稅年度或稅收協定規定的有關期間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達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內,就其以前月份應納的稅款一并申報繳納。

  四、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納稅義務的確定

  根據稅法第一條第一款,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一年而不超過五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國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實施條例第三條所說臨時離境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僅就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報納稅,凡是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屬于采取核定利潤方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或沒有營業收入而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在該中國境內企業,機構任職,受雇的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否在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會計賬簿中有記載,均應視為由其任職的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支付。

  上述個人,在一個月中既有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也有在臨時離境期間由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應合并計算當月應納稅款,并按稅法規定的期限申報繳納。

  五、中國境內企業董事,高層管理人員納稅義務的確定

  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其取得的由該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董事費或工資薪金,不適用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而應自其擔任該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起,至其解除上述職務止的期間,不論其是否在中國境外履行職務,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的由中國境外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應依照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

  六、不滿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款的計算

  屬于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所述情況中的個人,凡應僅就不滿一個月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的,均應按全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實際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額=(當月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實際在中國天數/當月天數

  如果屬于上述情況的個人取得的是日工資薪金,應以日工資薪金乘以當月天數換算成月工資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計算應納稅額。

  七、本通知規定自1994年7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內容有不同的,應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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