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預售收入作為計提三項費用計提基數的文件依據?
頒布時間:2011/7/11 12:12:58
問:房地產預售收入作為計提三項費用計提基數的文件依據?
答:國稅發[2009]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
第六條 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
第十二條 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
《沈陽市二0一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相關問題處理意見》
41.房地產企業簽訂《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否做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的基數問題?是否可扣除對應的營業稅金及附加?
根據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可做為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的基數,對應的營業稅金及附加也可稅前扣除。
對符合條件的預售收入暫填入年報附表一(1)第十六行“其他視同銷售收入”行,實現計提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同時對應的成本暫填入年報附表二(1)第十五行“其他視同銷售成本”行。
實踐中,開發商在正式銷售階段之前收款有兩種形式,一是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收取少量的訂金(也叫誠意金、會員費等),再就是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后的預收款。
誠意金在結轉收入之前是不能作為預售收入繳納所得稅的。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后的預售款,按照我們對總局的文件的理解,應該是作為當期收入(第六條),是以作為納稅調整增加的形式實現的(納稅調整項目審核明細表第五項),但沒有明確的字眼表明可作為三項費用的計提基數。
沈陽市匯算文件則說的比較明確,但計入收入的形式是以視同銷售的形式實現的,與總局的納稅調整的形式相悖,再有文件沒有明確規定此種調增方式在以后年度的調減方式,即:以后年度結轉收入時,不得作為三項費用的計提基數。否則的話,如果企業在以后年度結轉收入時,容易造成該項收入重復作為三項費用的計提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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