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利潤分配環節稅收優惠政策分析
頒布時間:2011/7/28 12:12:40
企業利潤分配環節稅收優惠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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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股權投資收益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兩種:第一,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性質的投資收益。第二,企業因轉讓或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為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應納稅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轉讓企業股權取得的所得為應納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何時確認股權轉讓的納稅義務?股權轉讓的應納稅所得額如何確認?股權轉讓的損失何時得以扣除?本文對此作如下分析:
一、股權轉讓的納稅義務發生及應納稅所得的確認
《企業所得稅法》對何時確認股權轉讓的納稅義務,如何確認股權轉讓行為的應納稅所得,《企業所得稅法》和條例僅作了一般性規定。最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文件對此作了明確,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例:2006年,甲企業用現金出資1200萬元(持股比例為60%),乙企業以實物出資800萬元(持股比例為40%)共同設立A公司,A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2009年12月,A公司所有者權益總額為2600萬元,其中實收資本2000萬元,未分配利潤600萬元,A公司成立后一直未進行利潤分配。2009年12月,甲企業將持有的A公司股權以1580萬元的價款全部轉讓給B公司,并與受讓方簽訂轉讓協議(協議簽訂之日生效),2010年1月完成股權的變更手續(本例中的企業均為居民企業)。
由于現行稅法對股息、紅利收益和股權轉讓收益實行不一樣的稅收待遇,所以,甲企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被投資企業A公司所獲得的利潤是否向股東進行分配,這將影響甲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額的確認并產生稅負差異。
情況一:甲企業在A公司沒有向股東分配利潤的情況下轉讓股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甲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1580萬元為財產轉讓收入,根據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的時點規定,即雖然2009年12月份簽訂協議并已生效,但該企業于2010年1月份才完成股權的變更手續,因此,股權轉讓收入確認的時點應為2010年1月份!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甲企業的投資資產成本為1200萬元。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的規定,甲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甲企業股權轉讓的應納稅所得為380萬元(1580-1200)。
股權轉讓應納所得稅額為95萬元(380×25%)。
情況二:A公司向股東分配利潤后,甲企業轉讓股權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不征企業所得稅。
2009年12月,A公司將未分配利潤600萬元向股東進行分配,利潤分配后甲企業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為20萬元[1580-(600×60%)-1200]。
股權轉讓應納所得稅額為5萬元(20×25%)。
甲企業在A公司利潤分配后轉讓股權比利潤分配前轉讓股權少繳企業所得稅90萬元(95-5)。
由此說明,體現在留存收益中的稅后利潤對居民企業來說,雖然為免稅收入,但是,如果不進行利潤分配而隨著股權一并轉讓,就不視為免稅收入,因此,在甲公司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1580萬元中,所含的股息、紅利收益360萬元(600×60%)也由免稅收入變成了應稅收入,多交了所得稅。
二、股權投資損失的確認
企業對外進行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如何在所得稅前扣除,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引起了大家的關注和爭議!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文件對此從資產損失角度作了規定,企業發生的股權(權益)性投資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例:甲企業2009年度應納稅所得1000萬元(不包括轉讓A公司股權的損失),A公司2009年12月份會計賬面未分配利潤600萬元,2009年12月份,由于該企業尚有其他不良資產,甲企業只能將持有的A公司股權以1250萬元的價款轉讓給B公司。假設,甲企業與B公司在年度內簽訂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的變更手續。
1、甲企業在A公司沒有向股東分配利潤的情況下轉讓股權
甲企業轉讓A公司股權投資所得為50萬元(1250-1200);
應納稅所得1050萬元(1000+50);
應納所得稅262.5萬元(1050×25%)。
2、甲企業在A公司向股東分配利潤后轉讓股權
甲企業轉讓A公司股權投資損失為-310萬元[1250-(600×60%)-1200].
根據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的規定,甲企業2009年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應該在本年度確認并稅前扣除。
應納稅所得690萬元(1000-310);
應納所得稅172.5萬元(690×25%)。
甲企業在A公司利潤分配后轉讓股權比利潤分配前轉讓股權少繳企業所得稅90萬元(262.5-172.5)。
通過上例可以看出,企業股權轉讓時,無論是股權轉讓收益還是股權轉讓損失,被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分配予否都是投資企業能否享受所得稅優惠的關鍵,在不影響被投資企業其他經濟利益的情況下,投資企業在發生股權轉讓行為時,應盡量要求被投資企業對獲取的利潤進行分配,以減少企業的稅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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