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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4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

財會[2010]21號 頒布時間:2010/11/1 12:12:16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604號——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

(2010年11月1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簡要財務報表來源于由同一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審計的財務報表。

第二章 定 義

第三條 簡要財務報表,是指來源于財務報表但詳細程度低于財務報表的歷史財務信息。簡要財務報表對被審計單位某一特定日期的經濟資源或義務或某一會計期間的經濟資源或義務變化情況提供了與財務報表一致的結構性表述。

第四條 已審計財務報表,是指注冊會計師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審計的財務報表,是簡要財務報表的編制來源。

第五條 采用的標準,是指管理層在編制簡要財務報表時采用的標準。

第三章 目 標

第六條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

(一)確定承接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是否適當;

(二)如果承接該項業務,在評價根據審計證據得出的結論的基

礎上對簡要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并通過書面報告的形式清楚地表達審計意見,說明其形成基礎。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節 業務的承接

第七條 只有當注冊會計師已接受業務委托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并且財務報表構成簡要財務報表的來源時,才可以按照本準則的規定承接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

第八條 在承接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之前,注冊會計師應當:

(一)確定采用的標準是否可接受;

(二)就管理層認可并理解其責任與管理層達成一致意見;

(三)與管理層就擬對簡要財務報表發表意見的形式達成一致意見。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提及的管理層的責任是:

(一)按照采用的標準編制簡要財務報表;

(二)使簡要財務報表的預期使用者能夠比較方便地獲取已審計財務報表(如果法律法規規定,已審計財務報表無需提供給簡要財務報表的預期使用者,并且為編制簡要財務報表制定了標準,在簡要財務報表中說明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三)在含有簡要財務報表并指明注冊會計師已對其出具報告的所有文件中,包括注冊會計師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九條 如果認為管理層采用的標準不可接受或未能按照本準則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就管理層認可并理解其責任與管理層達成一致意見,注冊會計師不應承接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業務,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如果法律法規要求注冊會計師承接該業務,由于業務的執行不符合本準則的規定,注冊會計師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不應指出已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執行了該業務。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業務約定條款中適當提及這一情況。注冊會計師還應當確定這一情況對作為簡要財務報表來源的財務報表審計業務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二節 程序的性質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程序及其可能認為必要的其他程序,作為對簡要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一)評價簡要財務報表是否充分披露其簡化的性質,并指出作為其來源的已審計財務報表;

(二)當簡要財務報表未與已審計財務報表附在一起時,評價簡要財務報表是否清楚地說明已審計財務報表的獲取渠道;如果法律法規規定已審計財務報表無需提供給簡要財務報表的預期使用者,并且為編制簡要財務報表制定了標準,評價簡要財務報表是否清楚地說明了相關法律法規;

(三)評價簡要財務報表是否充分披露了采用的標準;

(四)將簡要財務報表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中的相關信息進行比較,以確定兩者是否一致,或能否依據已審計財務報表中的相關信息重新計算得出簡要財務報表;

(五)評價簡要財務報表是否按照采用的標準編制;

(六)根據簡要財務報表的目的,評價簡要財務報表是否包含必要的信息,并在適當的層次進行了匯總,以使其在具體情況下不產生誤導;

(七)評價簡要財務報表的預期使用者能否比較方便地獲取已審計財務報表,除非法律法規規定已審計財務報表無需提供給簡要財務報表的預期使用者,并且為編制簡要財務報表制定了標準。

第三節 意見的形式

第十一條 如果認為對簡要財務報表發表無保留意見是恰當的,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使用下列措辭之一:

(一)按照[×標準](具體指出采用的標準),簡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保持了一致;

(二)按照[×標準](具體指出采用的標準),簡要財務報表公允概括了已審計財務報表。

第十二條 如果法律法規規定了對簡要財務報表發表意見的措辭,并且與本準則第十一條規定的措辭存在差異,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程序:

(一)按照本準則第十條規定實施程序及其他必要的進一步程序,以使注冊會計師能夠發表符合規定的意見;

(二)評價簡要財務報表的使用者是否可能誤解注冊會計師對簡要財務報表發表的審計意見;如果可能出現誤解,評價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中的補充解釋能否減輕可能出現的誤解。

第十三條 在本準則第十二條第(二)項所述的情況下,如果認為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中的補充解釋不能減輕可能出現的誤解,注冊會計師不應承接該業務,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如果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注冊會計師承接該業務,由于業務的不執行不符合本準則的規定,注冊會計師在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中不應指出已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執行了該業務。

第四節 工作的時間安排和期后事項

第十四條 簡要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日可能遲于已審計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日。在這種情況下,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說明,簡要財務報表和已審計財務報表均未反映在已審計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日后發生的、可能需要在已審計財務報表中進行調整或披露的事項的影響。

第十五條 注冊會計師可能知悉在已審計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日已經存在但以前并不知悉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在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的規定,考慮了與已審計財務報表相關的這種事實后,注冊會計師才應當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第五節 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十六條 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管理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責任段;

(五)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

(六)審計意見段;

(七)注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

(八)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和蓋章;

(九)報告日期。

第十七條 審計報告的標題應當統一規范為“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 審計報告應當按照審計業務約定條款的要求載明收件人。如果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的收件人不同于已審計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的收件人,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使用不同收件人名稱的適當性。

第十九條 引言段應當包括下列方面:

(一)指出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所針對的簡要財務報表,包括每張簡要財務報表的名稱;

(二)指出已審計財務報表;

(三)提及對已審計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和報告日期,除本準則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對已審計財務報表發表無保留意見這一事實;

(四)如果簡要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日遲于已審計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日,說明簡要財務報表和已審計財務報表均未反映在已審計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日后發生的事項的影響;

(五)指出簡要財務報表未包含編制財務報表時所采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要求披露的全部事項,因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閱讀不能替代對已審計財務報表的閱讀。

第二十條 管理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責任段應當說明,按照采用的標準編制簡要財務報表是管理層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段應當說明,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是在實施本準則規定的程序的基礎上對簡要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

第二十二條 審計意見段應當清楚地表達對簡要財務報表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簡要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日期不應早于下列日期:

(一)注冊會計師已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并在此基礎上形成審計意見的日期,這些證據包括簡要財務報表已編制完成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被審計單位董事會、管理層或類似機構已經認可其對簡要財務報表負責;

(二)已審計財務報表的審計報告日。

第二十四條 如果對已審計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包含保留意見、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但注冊會計師確信,簡要財務報表按照采用的標準在所有重大方面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保持一致或公允概括了已審計財務報表,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除包括本準則第十六條規定的要素外,還應當:

(一)在引言段中說明對已審計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包含保留意見、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

(二)在審計意見段中描述對已審計財務報表發表保留意見的依據,對已審計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中的保留意見,或者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以及由此對簡要財務報表的影響(如有)。

第二十五條 如果對已審計財務報表發表了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除包括本準則第十六條規定的要素之外,還應當:

(一)在引言段中說明對已審計財務報表發表了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二)在審計意見段中描述發表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依據;

(三)在審計意見段中說明由于對已審計財務報表發表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因此,對簡要財務報表發表意見是不適當的。

第二十六條 如果簡要財務報表沒有按照采用的標準在所有重大方面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保持一致或公允概括已審計財務報表,而管理層又不同意作出必要的修改,注冊會計師應當對簡要財務報表發表否定意見。

第六節 對審計報告分發或使用的限制或提醒閱讀者關注編制基礎

第二十七條 如果已審計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分發或使用的限制,或對已審計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關注已審計財務報表按照特殊目的編制基礎編制,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中包含相同的限制或提醒說明。

第七節 比較信息

第二十八條 如果已審計財務報表包含比較信息而簡要財務報表未包含,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業務的具體情況確定這種省略是否合理。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不合理的省略對針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的影響。

第二十九條 如果簡要財務報表包含已由其他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報告的比較信息,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還應當包含《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11號——比較信息:對應數據和比較財務報表》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對已審計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中包含的事項。

第八節 與簡要財務報表一同列報的未審計的補充信息

第三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與簡要財務報表一同列報的未審計補充信息是否清楚地與簡要財務報表予以區分。如果認為被審計單位未清楚地將未審計的補充信息與簡要財務報表予以區分,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管理層改變對未審計的補充信息的列報方式。如果管理層拒絕改變,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中說明本報告未涵蓋該補充信息。

第九節 含有簡要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閱讀在含有簡要財務報表及其審計報告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以識別其是否與簡要財務報表存在重大不一致。

如果在閱讀其他信息時識別出重大不一致,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簡要財務報表或其他信息是否需要作出修改。

如果在閱讀其他信息時注意到明顯的對事實的重大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就此與管理層進行討論。

第十節 與注冊會計師相關聯

第三十二條 如果注意到被審計單位計劃在含有簡要財務報表的文件中說明注冊會計師已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但被審計單位并未計劃在文件中包含該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管理層將該報告包含在文件中。

如果管理層拒絕,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并采取其他適當的措施,以防止管理層在文件中將注冊會計師與簡要財務報表不適當地相關聯。

第三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可能接受委托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出具報告,但未接受委托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注意到被審計單位計劃在含有簡要財務報表的文件中作出說明,包括提及注冊會計師和簡要財務報表來源于已審計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確信:

(一)僅在提及對已審計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時,提及注冊會計師;

(二)作出的說明不會導致簡要財務報表的使用者產生注冊會計師已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的誤解。

如果注冊會計師不能確信前款第(一)項或第(二)項所述事項,可以選擇的方法包括:

(一)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管理層修改作出的說明以符合前款的規定,或在文件中不提及注冊會計師;

(二)被審計單位可以委托注冊會計師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報告,并將相關報告包含在文件中。

當采取前款第(一)項方法時,如果管理層不修改作出的說明,拒絕刪除提及注冊會計師的表述,或者當采取前款第(二)項方法時,管理層拒絕在含有簡要財務報表的文件中包含對簡要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告知管理層不同意提及注冊會計師,并確定和采取其他適當措施,以防止管理層不恰當地提及注冊會計師。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準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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