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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

財會[2010]21號 頒布時間:2010/11/1 12:12:26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

(2010年11月1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集團審計時的特殊考慮,特別是涉及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特殊考慮,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規(guī)范集團審計的特定方面,其他審計準則同樣適用于集團審計。

第三條 在執(zhí)行非集團審計時,如果利用其他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如委托其他注冊會計師對存放在偏遠地點的存貨實施監(jiān)盤或對存放在偏遠地點的固定資產實施檢查),注冊會計師可以根據(jù)具體情況遵守本準則的相關規(guī)定。

第四條 因法律法規(guī)要求或其他原因,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可能需要對組成部分財務報表發(fā)表審計意見。集團項目組可以決定利用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組成部分財務報表發(fā)表審計意見所依據(jù)的審計證據(jù),作為集團審計的審計證據(jù),但仍需要遵守本準則的規(guī)定。

第五條 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的規(guī)定,集團項目合伙人應當確信執(zhí)行集團審計業(yè)務的人員(包括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從整體上具備適當?shù)膭偃文芰捅匾刭|。

集團項目合伙人還需要對指導、監(jiān)督和執(zhí)行集團審計業(yè)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無論是集團項目組還是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zhí)行相關工作,集團項目合伙人都需要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的相關規(guī)定。

當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zhí)行相關工作時,本準則有助于集團項目合伙人滿足《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的要求。

第七條 審計風險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在集團審計中,審計風險包括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可能沒有發(fā)現(xiàn)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存在的錯報(該錯報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fā)生重大錯報)的風險,以及集團項目組可能沒有發(fā)現(xiàn)該錯報的風險。

本準則規(guī)定了在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實施風險評估程序和進一步審計程序時,集團項目組在確定參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工作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時需要考慮的事項。集團項目組參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工作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以作為形成集團財務報表審計意見的基礎。

第二章 定 義

第八條 集團,是指由所有組成部分構成的整體,并且所有組成部分的財務信息包括在集團財務報表中。集團至少擁有一個以上的組成部分。

第九條 集團財務報表,是指包括一個以上組成部分財務信息的財務報表。集團財務報表也指沒有母公司但處在同一控制下的各組成部分編制的財務信息所匯總生成的財務報表。

第十條 本準則所稱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是指適用于集團財務報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

第十一條 集團管理層,是指負責編制集團財務報表的管理層。

第十二條 集團層面控制,是指集團管理層設計、執(zhí)行和維護的與集團財務報告相關的控制。

第十三條 集團審計,是指對集團財務報表進行的審計。

第十四條 集團審計意見,是指對集團財務報表發(fā)表的審計意見。

第十五條 集團項目合伙人,是指會計師事務所中負責某項集團審計業(yè)務及其執(zhí)行,并代表會計師事務所在對集團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上簽字的合伙人。如果集團項目合伙人以外的其他注冊會計師在對集團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上簽字,本準則對集團項目合伙人的規(guī)定也適用于該簽字注冊會計師。

如果聯(lián)合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集團審計,聯(lián)合項目合伙人及其項目組整體上構成集團項目合伙人和集團項目組。但是,本準則并不規(guī)范聯(lián)合注冊會計師之間的關系,或參與聯(lián)合審計的一方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的工作與另一方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的工作之間的關系。

第十六條 集團項目組,是指參與集團審計的,包括集團項目合伙人在內的所有合伙人和員工。集團項目組負責制定集團總體審計策略,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溝通,針對合并過程執(zhí)行相關工作,并評價根據(jù)審計證據(jù)得出的結論,作為形成集團財務報表審計意見的基礎。

第十七條 組成部分,是指某一實體或某項業(yè)務活動,其財務信息由集團或組成部分管理層編制并包括在集團財務報表中。

第十八條 重要組成部分,是指集團項目組識別出的具有下列特征之一的組成部分:

(一)單個組成部分對集團具有財務重大性;

(二)由于單個組成部分的特定性質或情況,可能存在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fā)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

第十九條 組成部分管理層,是指負責編制組成部分財務信息的管理層。

第二十條 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是指基于集團審計目的,按照集團項目組的要求,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zhí)行相關工作的注冊會計師。

第二十一條 組成部分重要性,是指集團項目組為組成部分確定的重要性。

第二十二條 合并過程,是指:

(一)通過合并、比例合并、權益法或成本法,在集團財務報表中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進行確認、計量、列報和披露;

(二)對沒有母公司但處在同一控制下的各組成部分編制的財務信息進行匯總。

第三章 目 標

第二十三條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

(一)確定是否擔任集團審計的注冊會計師;

(二)如果擔任集團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就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zhí)行工作的范圍、時間安排和發(fā)現(xiàn)的問題,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進行清晰地溝通;針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和合并過

程,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以對集團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框架編制發(fā)表審計意見。

第四章 要 求

第一節(jié) 責 任

第二十四條 集團項目合伙人應當按照職業(yè)準則和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負責指導、監(jiān)督和執(zhí)行集團審計業(yè)務,并確定出具的審計報告是否適合具體情況。注冊會計師對集團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不應提及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除非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如果法律法規(guī)要求在審計報告中提及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應當指明,這種提及并不減輕集團項目合伙人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對集團審計意見承擔的責任。

第二節(jié) 集團審計業(yè)務的承接與保持

第二十五條 在具體運用《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時,集團項目合伙人應當確定是否能夠合理預期獲取與合并過程和組成部分財務信息相關的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以作為形成集團審計意見的基礎。因此,集團項目組應當了解集團及其環(huán)境、集團組成部分及其環(huán)境,以足以識別可能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重要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zhí)行相關工作,集團項目合伙人應當評價集團項目組參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工作的程度是否足以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

第二十六條 如果集團項目合伙人認為由于集團管理層施加的限制,使集團項目組不能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由此產生的影響可能導致對集團財務報表發(fā)表無法表示意見,集團項目合伙人應當視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一)如果是新業(yè)務,拒絕接受業(yè)務委托,如果是連續(xù)審計業(yè)務,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情況下,解除業(yè)務約定;

(二)如果法律法規(guī)禁止注冊會計師拒絕接受業(yè)務委托,或者注冊會計師不能解除業(yè)務約定,在可能的范圍內對集團財務報表實施審計,并對集團財務報表發(fā)表無法表示意見。

第二十七條 集團項目合伙人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yè)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的規(guī)定,就集團審計業(yè)務約定條款與管理層或治理層(如適用)達成一致意見。

第三節(jié) 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

第二十八條 集團項目組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的規(guī)定,制定集團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

第二十九條 集團項目合伙人應當復核集團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

第四節(jié) 了解集團及其環(huán)境、集團組成部分及其環(huán)境

第三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huán)境,識別和評估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

集團項目組應當:

(一)在業(yè)務承接或保持階段獲取信息的基礎上,進一步了解集團及其環(huán)境、集團組成部分及其環(huán)境,包括集團層面控制;

(二)了解合并過程,包括集團管理層向組成部分下達的指令。

第三十一條 集團項目組應當對集團及其環(huán)境、集團組成部分及其環(huán)境獲取充分的了解,以足以:

(一)確認或修正最初識別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評估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fā)生重大錯報的風險。

第五節(jié) 了解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

第三十二條 如果計劃要求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組成部分財務信息的相關工作,集團項目組應當了解下列事項:

(一)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是否了解并將遵守與集團審計相關的職業(yè)道德要求,特別是獨立性要求;

(二)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是否具備專業(yè)勝任能力;

(三)集團項目組參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工作的程度是否足以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

(四)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是否處于積極的監(jiān)管環(huán)境中。

第三十三條 如果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不符合與集團審計相關的獨立性要求,或集團項目組對本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列事項存有重大疑慮,集團項目組應當就組成部分財務信息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而不應要求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zhí)行相關工作。

第六節(jié) 重要性

第三十四條 集團項目組應當確定與重要性相關的下列事項:

(一)在制定集團總體審計策略時,確定集團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

(二)根據(jù)集團的特定情況,如果存在特定類別的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其發(fā)生的錯報金額低于集團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但合理預期將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依據(jù)集團財務報表作出的經濟決策,則確定適用于這些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的一個或多個重要性水平。

(三)如果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實施審計或審閱,基于集團審計目的,為這些組成部分確定組成部分重要性。為將未更正和未發(fā)現(xiàn)錯報的匯總數(shù)超過集團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的可能性降至適當?shù)牡退剑M成部分重要性應當?shù)陀诩瘓F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

(四)設定臨界值,不能將超過該臨界值的錯報視為對集團財務報表明顯微小的錯報。

第三十五條 如果基于集團審計目的,由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zhí)行審計工作,集團項目組應當評價在組成部分層面確定的實際執(zhí)行的重要性的適當性。

第三十六條 如果因法律法規(guī)或其他原因要求對組成部分進行審計,并且集團項目組決定利用該審計為集團審計提供審計證據(jù),集團項目組應當確定下列方面是否符合本準則的規(guī)定:

(一)組成部分財務報表整體的重要性;

(二)組成部分層面的實際執(zhí)行的重要性。

第七節(jié) 針對評估的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

第三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恰當?shù)膽獙Υ胧?/FONT>

對于組成部分財務信息,集團項目組應當確定由其親自執(zhí)行或由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代為執(zhí)行的相關工作的類型。集團項目組還應當確定參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工作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

第三十八條 在確定對合并過程或組成部分財務信息擬實施的工作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時,如果預期集團層面控制運行有效,或者僅實施實質性程序不能提供認定層次的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集團項目組應當測試或要求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測試這些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第三十九條 就集團而言,對于具有財務重大性的單個組成部分,集團項目組或代表集團項目組的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該組成部分的重要性,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實施審計。

第四十條 對由于其特定性質或情況,可能包括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fā)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的重要組成部分,集團項目組或代表集團項目組的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應當執(zhí)行下列一項或多項工作:

(一)使用組成部分重要性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實施審計;

(二)針對與可能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fā)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相關的一個或多個賬戶余額、某類交易或披露事項實施審計;

(三)針對可能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fā)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實施特定的審計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于不重要的組成部分,集團項目組應當在集團層面實施分析程序。

第四十二條 如果集團項目組認為執(zhí)行下列工作不能獲取形成集團審計意見所依據(jù)的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應當采取本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措施:

(一)對重要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zhí)行的工作;

(二)對集團層面控制和合并過程執(zhí)行的工作;

(三)在集團層面實施的分析程序。

集團項目組應當選擇某些不重要的組成部分,并對已選擇的組成部分財務信息親自執(zhí)行或由代表集團項目組的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下列一項或多項工作:

(一)使用組成部分重要性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實施審計;

(二)對一個或多個賬戶余額、一類或多類交易或披露實施審計;

(三)使用組成部分重要性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實施審閱;

(四)實施特定程序。

集團項目組應當在一段時間之后更換所選擇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三條 如果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重要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zhí)行審計,集團項目組應當參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實施的風險評估程序,以識別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fā)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集團項目組參與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受其對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所了解情況的影響,但至少應當包括:

(一)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或組成部分管理層討論對集團而言重要的組成部分業(yè)務活動;

(二)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討論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組成部分財務信息發(fā)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

(三)復核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識別出的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fā)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形成的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可以采用備忘錄的形式,反映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針對識別出的特別風險得出的結論。

第四十四條 如果在由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相關工作的組成部分內,識別出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fā)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集團項目組應當評價針對識別出的特別風險擬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恰當性。根據(jù)對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了解,集團項目組應當確定是否有必要參與進一步審計程序。

第八節(jié) 合并過程

第四十五條 根據(jù)本準則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集團項目組應當了解集團層面的控制和合并過程,包括集團管理層向組成部分下達的指令。

根據(jù)本準則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如果對合并過程執(zhí)行工作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基于預期集團層面控制有效運行,或者僅實施實質性程序不能提供認定層次的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集團項目組應當親自測試或要求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代為測試集團層面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第四十六條 集團項目組應當針對合并過程設計和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應對評估的、由合并過程導致的集團財務報表發(fā)生重大錯報的風險。設計和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應當包括評價所有組成部分是否均已包括在集團財務報表中。

第四十七條 集團項目組應當評價合并調整和重分類事項的適當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并評價是否存在舞弊風險因素或可能存在管理層偏向的跡象。

第四十八條 如果組成部分財務信息沒有按照集團財務報表采用的會計政策編制,集團項目組應當評價組成部分財務信息是否已得到適當調整,以滿足編制和列報集團財務報表的要求。

第四十九條 集團項目組應當確定,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按照本準則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進行的溝通中提及的財務信息是否就是包括在集團財務報表中的財務信息。

第五十條 如果集團財務報表包括的組成部分財務報表的報告期末不同于集團財務報表,集團項目組應當評價是否已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對這些財務報表作出恰當調整。

第九節(jié) 期后事項

第五十一條 如果集團項目組或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實施審計,集團項目組或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審計程序,以識別組成部分自組成部分財務信息日至對集團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日之間發(fā)生的、可能需要在集團財務報表中調整或披露的事項。

第五十二條 如果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審計以外的工作,集團項目組應當要求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告知其注意到的、可能需要在集團財務報表中調整或披露的期后事項。

第十節(jié) 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溝通

第五十三條 集團項目組應當及時向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通報工作要求。通報的內容應當明確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應執(zhí)行的工作和集團項目組對其工作的利用,以及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與集團項目組溝通的形式和內容。

通報的內容還應當包括:

(一)在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知悉集團項目組將利用其工作的前提下,要求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確認其將配合集團項目組的工作。

(二)與集團審計相關的職業(yè)道德要求,特別是獨立性要求。

(三)在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實施審計或審閱的情況下,組成部分的重要性和針對特定的某類交易、賬戶余額或披露采用的一個或多個重要性水平(如適用)以及臨界值,超過臨界值的錯報不能視為對集團財務報表明顯微小的錯報。

(四)識別出的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工作相關的、由于舞弊或錯誤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fā)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集團項目組應當要求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及時溝通所有識別出的、在組成部分內的其他由于舞弊或錯誤可能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fā)生重大錯報的特別風險,以及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針對這些特別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

(五)集團管理層編制的關聯(lián)方清單和集團項目組知悉的任何其他關聯(lián)方。集團項目組應當要求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及時溝通集團管理層或集團項目組以前未識別出的關聯(lián)方。集團項目組應當確定是否需要將新識別的關聯(lián)方告知其他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

第五十四條 集團項目組應當要求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溝通與得出關于集團審計的結論相關的事項。溝通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是否已遵守與集團審計相關的職業(yè)道德要求,包括對獨立性和專業(yè)勝任能力的要求;

(二)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是否已遵守集團項目組的要求;

(三)指出作為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出具報告對象的組成部分財務信息;

(四)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而可能導致集團財務報表發(fā)生重大錯報的信息;

(五) 組成部分財務信息中未更正錯報的清單(清單不必包括低于集團項目組通報的臨界值且明顯微小的錯報);

(六) 表明可能存在管理層偏向的跡象;

(七)描述識別出的組成部分層面值得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

(八)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向組成部分治理層已通報或擬通報的其他重大事項,包括涉及組成部分管理層、在組成部分層面內部控制中承擔重要職責的員工以及其他人員(在舞弊行為導致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出現(xiàn)重大錯報的情況下)的舞弊或舞弊嫌疑;

(九)可能與集團審計相關或者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期望集團項目組加以關注的其他事項,包括在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要求組成部分管理層提供的書面聲明中指出的例外事項;

(十)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發(fā)現(xiàn)、得出的結論和形成的意見。

第十一節(jié) 評價審計證據(jù)的充分性和適當性

第五十五條 集團項目組應當評價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溝通。集團項目組應當:

(一)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組成部分管理層或集團管理層(如適用)討論在評價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重大事項;

(二)確定是否有必要復核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底稿的相關部分。

第五十六條 如果認為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工作不充分,集團項目組應當確定需要實施哪些追加的程序,以及這些程序是由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還是由集團項目組實施。

第五十七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將審計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從而得出合理的結論以作為形成審計意見的基礎。

集團項目組應當評價,通過對合并過程實施的審計程序以及由集團項目組和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zhí)行的工作,是否已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作為形成集團審計意見的基礎。

第五十八條 集團項目合伙人應當評價未更正錯報(無論該錯報是由集團項目組識別出的還是由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告知的)和未能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的情況對集團審計意見的影響。

第十二節(jié) 與集團管理層和集團治理層的溝通

第五十九條 集團項目組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2號——向治理層和管理層通報內部控制缺陷》的規(guī)定,確定哪些識別出的內部控制缺陷需要向集團治理層和集團管理層通報。

在確定通報的內容時,集團項目組應當考慮:

(一)集團項目組識別出的集團層面內部控制缺陷;

(二)集團項目組識別出的組成部分層面內部控制缺陷;

(三)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提請集團項目組關注的內部控制缺陷。

第六十條 如果集團項目組識別出舞弊或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提請集團項目組關注舞弊,或者有關信息表明可能存在舞弊,集團項目組應當及時向適當層級的集團管理層通報,以便管理層告知主要負責防止和發(fā)現(xiàn)舞弊事項的人員。

第六十一條 因法律法規(guī)要求或其他原因,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可能需要對組成部分財務報表發(fā)表審計意見。在這種情況下,集團項目組應當要求集團管理層告知組成部分管理層其尚未知悉的、集團項目組注意到的可能對組成部分財務報表產生重要影響的事項。

如果集團管理層拒絕向組成部分管理層通報該事項,集團項目組應當與集團治理層進行討論。

如果該事項仍未得到解決,集團項目組在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職業(yè)準則有關保密要求的前提下,應當考慮是否建議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在該事項得到解決之前,不對組成部分財務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第六十二條 除《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和其他審計準則要求溝通的事項外,集團項目組還應當與集團治理層溝通下列事項:

(一)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擬執(zhí)行工作的類型的概述;

(二)在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對重要組成部分財務信息擬執(zhí)行的工作中,集團項目組計劃參與其工作的性質的概述;

(三)對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的工作作出的評價,引起集團項目組對其工作質量產生疑慮的情形;

(四)集團審計受到的限制,如集團項目組接觸某些信息受到的限制;

(五)涉及集團管理層、組成部分管理層、在集團層面控制中承擔重要職責的員工以及其他人員(在舞弊行為導致集團財務報表出現(xiàn)重大錯報的情況下)的舞弊或舞弊嫌疑。

第十三節(jié) 審計工作底稿

第六十三條 集團項目組應當就下列事項形成審計工作底稿:

(一)對組成部分的分析,指明重要組成部分以及對組成部分財務信息執(zhí)行工作的類型;

(二)對于重要組成部分,集團項目組參與該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工作的性質、時間安排和范圍,如果適用,還包括集團項目組對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審計工作底稿的相關部分進行的復核以及由此得出的結論;

(三)集團項目組與組成部分注冊會計師就集團項目組提出的工作要求的書面溝通函件。

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準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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