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
財會[2010]21號 頒布時間:2010/11/1 12:12:28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
(2010年11月1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期后事項的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財務報表可能受到財務報表日后發生的事項的影響。
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通常專門提及期后事項,將其區分為下列兩類:
(一)對財務報表日已經存在的情況提供證據的事項;
(二)對財務報表日后發生的情況提供證據的事項。
審計報告的日期向財務報表使用者表明,注冊會計師已考慮其知悉的、截至審計報告日發生的事項和交易的影響。
第二章 定 義
第三條 期后事項,是指財務報表日至審計報告日之間發生的事項,以及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日后知悉的事實。
第四條 財務報表日,是指財務報表涵蓋的最近期間的截止日期。
第五條 審計報告日,是指注冊會計師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的規定在對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上簽署的日期。
第六條 財務報表報出日,是指審計報告和已審計財務報表提供給第三方的日期。
第七條 財務報表批準日,是指構成整套財務報表的所有報表(包括相關附注)已編制完成,并且被審計單位的董事會、管理層或類似機構已經認可其對財務報表負責的日期。
第三章 目 標
第八條 注冊會計師的目標是:
(一)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財務報表日至審計報告日之間發生的、需要在財務報表中調整或披露的事項是否已經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在財務報表中得到恰當反映;
(二)恰當應對在審計報告日后注冊會計師知悉的、且如果在審計報告日知悉可能導致注冊會計師修改審計報告的事實。
第一節 財務報表日至審計報告日之間發生的事項
第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所有在財務報表日至審計報告日之間發生的、需要在財務報表中調整或披露的事項均已得到識別。但是,注冊會計師并不需要對之前已實施審計程序并已得出滿意結論的事項執行追加的審計程序。
第十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實施審計程序,以使審計程序能夠涵蓋財務報表日至審計報告日(或盡可能接近審計報告日)之間的期間。
在確定審計程序的性質和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風險評估的結果。這些程序應當包括:
(一)了解管理層為確保識別期后事項而建立的程序;
(二)詢問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確定是否已發生可能影響財務報表的期后事項;
(三)查閱被審計單位的所有者、管理層和治理層在財務報表日后舉行會議的紀要,在不能獲取會議紀要的情況下,詢問此類會議討論的事項;
(四)查閱被審計單位最近的中期財務報表(如有)。
第十一條 在實施本準則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審計程序后,如果注冊會計師識別出需要在財務報表中調整或披露的事項,應當確定這些事項是否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規定在財務報表中得到恰當反映。
第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41號——書面聲明》的規定,要求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提供書面聲明,確認所有在財務報表日后發生的、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規定應予調整或披露的事項均已得到調整或披露。
第二節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日后至財務報表報出日前知悉的事實
第十三條 在審計報告日后,注冊會計師沒有義務針對財務報表實施任何審計程序。
在審計報告日后至財務報表報出日前,如果知悉了某事實,且若在審計報告日知悉可能導致修改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
(一)與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討論該事項;
(二)確定財務報表是否需要修改;
(三)如果需要修改,詢問管理層將如何在財務報表中處理該事項。
第十四條 如果管理層修改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
(一)根據具體情況對有關修改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
(二)除非本準則第十五條所述的情形適用,將本準則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審計程序延伸至新的審計報告日,并針對修改后的財務報表出具新的審計報告。新的審計報告日不應早于修改后的財務報表被批準的日期。
第十五條 在有關法律法規或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未禁止的情況下,如果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修改僅限于反映導致修改的期后事項的影響,被審計單位的董事會、管理層或類似機構也僅對有關修改進行批準,注冊會計師可以僅針對有關修改將本準則第九條和第十條所述的審計程序延伸至新的審計報告日。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選用下列處理方式之一:
(一)修改審計報告,針對財務報表修改部分增加補充報告日期,從而表明注冊會計師對期后事項實施的審計程序僅限于財務報表相關附注所述的修改;
(二)出具新的或經修改的審計報告,在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中說明注冊會計師對期后事項實施的審計程序僅限于財務報表相關附注所述的修改。
第十六條 在某些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或財務報告框架可能不要求管理層報出經修改的財務報表,相應地,注冊會計師也無需出具經修改的或新的審計報告。然而,如果認為管理層應當修改財務報表而沒有修改,注冊會計師應當分別以下情況予以處理:
(一)如果審計報告尚未提交給被審計單位,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2號——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的規定發表非無保留意見,然后再提交審計報告;
(二)如果審計報告已經提交給被審計單位,注冊會計師應當通知管理層和治理層(除非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單位)在財務報表作出必要修改前不要向第三方報出。如果財務報表在未經必要修改的情況下仍被報出,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以設法防止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該審計報告。
第三節 注冊會計師在財務報表報出后知悉的事實
第十七條 在財務報表報出后,注冊會計師沒有義務針對財務報表實施任何審計程序。
在財務報表報出后,如果知悉了某事實,且若在審計報告日知悉該事實可能導致修改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應當:
(一)與管理層和治理層(如適用)討論該事項;
(二)確定財務報表是否需要修改;
(三)如果需要修改,詢問管理層將如何在財務報表中處理該事項。
第十八條 如果管理層修改了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
(一)根據具體情況對有關修改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
(二)復核管理層采取的措施能否確保所有收到原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的人士了解這一情況;
(三)除非本準則第十五條所述的情形適用,將本準則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審計程序延伸至新的審計報告日,并針對修改后的財務報表出具新的審計報告,新的審計報告日不應早于修改后的財務報表被批準的日期;
(四)如果本準則第十五條所述的情形適用,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五條的規定修改審計報告或提供新的審計報告。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新的或經修改的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或其他事項段,提醒財務報表使用者關注財務報表附注中有關修改原財務報表的詳細原因和注冊會計師提供的原審計報告。
第二十條 如果管理層沒有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所有收到原財務報表的人士了解這一情況,也沒有在注冊會計師認為需要修改的情況下修改財務報表,注冊會計師應當通知管理層和治理層(除非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單位)其將設法防止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該審計報告。
如果注冊會計師已經通知管理層或治理層,而管理層或治理層沒有采取必要措施,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適當措施,以設法防止財務報表使用者信賴該審計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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