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釋義》(二)
頒布時間:2011/10/1 12:12:02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釋義》(二)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釋義】本條是關于對本法適用范圍的規定。
本條是對原《辦法》第2條修訂后形成的,主要是增加了“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的內容,使修訂后的《發票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增加到包括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繳銷是發票管理 的最后一道 環節,在很大程度上對票據的保管、領發和使用情況起著綜合反映的作用。搞好這一環節的監督控制,對于加強發票管理工作有著重要的作用。增加對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和管理適應了稅收征管的需要,嚴密發票管理流程。
從立法角度上講,本條規定屬于發票管理法規中的假定部分。所謂法規,是指經國家認可,并以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調整人們之間相互關系的行為規范。任何法規均有假定、處理、制裁三個部分構成。所謂假定,就是法規中規定的適用該法規的條件和情況,也就是說哪些組織和公民,在什么樣的條件下才適用該法規。
根據本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這里的單位,既包括中國國內的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也包括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這里的個人,既包括中國公民,也包括華工作、旅游或從事經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和港、臺同胞。這里的單位和個人,作為發票管理的相對人,是發票管理關系的一方主體。
那么,是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受本法的約束呢?顯然不是。只有在這些單位和個人發生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的情況時,才適用這一法規。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和繳銷發票,屬于發票管理關系中的客體。所謂發票管理關系的客體,是指發票管理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標的物,或稱為發票管理對象。一般法律關系的客體表現形式,包括財物、行為和非物質財富。無論是印制發票還是使用發票都屬于一種行為。
《發票管理辦法》作為《征管法》的配套行政法規,必須與《征管法》的適用范圍相一致。因此,《發票管理辦法》對各類發票管理對象在管理內容、管理程序、管理要求和處罰上都執行一個標準,這樣有利于發票的集中統一管理,對于正確貫徹執行稅收政策,加強稅收監督,促進公平競爭和擴大改革開放,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印制發枉法裁判 的單位,是指經稅務機關指定,承擔印制發票工作的生產廠家,包括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生產廠家。個人和未經稅務機關指定的單位不能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和印制發票。發票的印制是發票發生作用的前提條件,只有經過印制成成品后的發票才向社會供應使用,才能發揮其服務經濟的作用。發票的印制環節的管理全過程中的基礎環節,稅務機關務必十分重視。
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包括所有符合法定條件,依照 法定程序向稅務機關領取發票并支付工本費的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是發票投入使用的第一步,合法的領取發票是發票管理的一個重點,領購發票應當注意三個要點:第一,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才能領購發票;第二,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才能夠領購發票;第三,只有通過稅務機關才能領購發票。
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是指所有已按規定領購了發票并在取得收入或收取款項時將經濟業務活動的真實內容按照規定在發票上具體填寫的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是發票使用的關鍵環節,決定著發票使用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正確性,關系到能否實現發票管理的目的。因此,加強對發票開具的監督控制至關重要。
取得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的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消費者個人是否需要取得發票,由消費個人決定,國家提倡消費者個人積極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是使用發票的另一方,是相對于開具發票而言的。合法、有效的取得發票,同樣是發票管理的重要一環。取得發票必須注意兩點:第一,必須經過合法的途徑和方法取得發票;第二,必須取得合法、有效的發票。
保管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印制發票的企業和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企業對印制企業所負責的發票監制章的保管,已印制尚未出廠的發票以及購進或已生產尚未出廠的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保管;領購、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負責發票領購之后,開具保管之前的保管以及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的保管。保證安全,防止流失,整齊有序,便于查找,是發票保管的基本要求。
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包括領購、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繳銷是指稅務機關對領購、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通過對其已用發票的審核繳銷,更好地監督他們遵守發票管理規定和自覺依法納稅。《征管法》第21條規定:“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 《發票管理辦法》增加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也是與《征管法》相銜接。用票單位和個人向主稅務機關申請購用新票時,應先將舊票存根或者開票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查驗。審核應逐份逐本地進行。審核的內容主要是看有無違章填用情況,有無偷騙稅收現象以及應納、已納稅款情況等。審核后,主管稅務機關應交發票發售窗口人員復核,再進行發票領購。繳銷舊票后再領購新票有利于稅務機關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開具、保管發票的行為進行監督,及時發現發票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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