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釋義》(七)
頒布時間:2011/10/1 12:12:25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釋義》(七)
第二章 發票的印制
【本章內容】本章共八條,是關于發票印制管理的規定,主要是規定了印制發票的一般要求。印制發票是使用發票的前提,發票印制管理是整個發票管理的基礎。管住了發票的印制環節,就管住了發票的源頭,因此加強發票的印制的管理,對加強整個發票管理工作至關重要。
第七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對發票印制管理權限的規定。
本條是在原《辦法》第7條的基礎上修訂而來的。原條文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修訂后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本次修訂主要是將“統一印制”修訂為“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原條文規定“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人企業印制”,修訂后規定“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本次修訂最大的變化是將發票印制由指定的企業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普通發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國稅[2006]431號)中指出,為了加強和規范普通發票的印制管理,提高發票的制質量,保障發票用品的安全,要求各地進一步落實普通發票實行省稅務機關集中印制、統一管理制度。稅務機關管轄的所有普通發票,除稅務總局有特殊規定者外,一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實施集中統一印制,實行政府采購管理。為了適應普通發票集中統一管理,便于發票查詢,普通發票應當套印省級或地市級稅務機關發票監制章。同時《征管法》第22條也明確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原發票管理辦法關于發票印制的相關條款與征管的條款規定不相適應。
發票作為社會經濟活動中的收付款憑證,是否真實、合法、有效,直接關系到交易安全。目前假發票泛濫,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敗壞社會風氣問題嚴重,一些不法分子仿造、變造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必須嚴厲打擊和防范。打擊發票違法行為其中一項最重要的措施是加強發票管理,而發票印制管理則是發票管理的基礎環節,在整個發票管理中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特別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為了適應我國稅制改革的要求,根據增值稅的特點設計的,專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的一種特殊發票。它既具有普通發票的功能,又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計算可以抵扣銷項稅額的進項稅額的重要憑證。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不能簡單適用普通發票的管理辦法,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是必要的。
為此,本次修訂專門就發票的印制管理作出統一規定:一是明確發票的印制管理由稅務機關負責,以實現對發票印制的集中統一管理。二是根據發票的不同類別,明確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確定的企業印制,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印制管理的權力集中到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三是明確未經本條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任何單位和個都不得印制發票。非法印制發票,將受到法律的追究。這些規定為稅務機關加強發票印制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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