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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釋義》(八)

頒布時間:2011/10/1 12:12:26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釋義》(八)

 

    第八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并發給發票準印證。

  【釋義】 本條是如何確定發票印制企業以及對發票印制企業應具備條件的規定。

  本條是在原《辦法》第9條的基礎上修訂的。第一個修訂內容是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企業,第二個修訂內容是增加了印制發票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

  做好發票管理工作須首要加強和規范普通發票的印制管理,提高發票的印制質量,保障發票用品的安全,要貫徹集中統一的原則,落實集中印制制度,嚴格審查印制企業的資格,對確定的印制發票企業發放發票準印證,加強對印制企業的管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普通發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431號)指出,要加強對印制發票企業的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印制企業數量,盡快實現省集中印制普通發票,合理控制發票印制成本,逐步減少印制發票的質量參差不齊、規章制度不健全、企業管理混亂、發票用品丟失、被盜現象的發生。這就要求發票管理辦法相關條款明確印制企業的標準,使各級稅務機

  關在加強發票印制企業管理過程中,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資格條件、審批程序,明確職權、落實責任,把發票印制企業管理納入法制軌道。

  印制發票企業過多,會造成生產能力過剩、印制水平差次不齊、印制問題較多,標準不夠統一。因此加強對票印制企業的標準統一管理,嚴密控制發票源頭上的流失尤其重要。《發票管理辦法》在原《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了對發票印制企業的管理,完善了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的條件,即發票印制企業應具備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設備和印刷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求,相關的管理制度、監督制度、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應該健全。同時,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要求,規定了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并發給發票準印證。該條款修訂為加強和規范發票的企業,并發給發票準印證。該條款泊修訂為加強和規范發票的印制管理,提高發票的印制質量,保障發票用品的安全,落實普通發票實行省級稅務機關集中印制、完善發票印制管理制度、通過政府采購確立發票印制企業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稅務機關應對印制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取消其印制發票的資格。

  對招標確定的發票印制企業持有發票準印證才能進行發票印制工作的管理規定,是加強發票管理工作的有力保障。發票是國家進行經濟監督和稅收管理的重要工具,是不允許一般企業和個人印制的,只有經過稅務機關的許可,才能從事發票印制活動。通過實行發票準印證制度,進一步強化了對發票印制企業的管理。發票準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省稅務機關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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