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蘇地稅發[2007]75號 頒布時間:2007/5/25 12:12:05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蘇地稅發[2007]75號
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
現將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的憑證或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可參照當地建設工程管理造價部門最新公布的建安造價定額資料, 結合房屋結構、用途、區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項開發成本的單位面積金額標準,并據以計算扣除。
二、對符合《通知》第七條情形的,各省轄市地方稅務局可在下列規定的幅度內,確定不低于預征率的征收率,并報省局備案:
(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0.5%至1%計征土地增值稅;
(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普通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1%至2%計征土地增值稅;
(三)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營業用房、寫字樓、高級公寓、度假村、別墅等,可按取得收入的2%至4%計征土地增值稅;
(四)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項目中包含普通標準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應分別核算,否則從高按取得收入的2%至4%計征土地增值稅。
三、對納稅人未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進行清算并辦理申報納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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