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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有關稅收政策[2012]

頒布時間:2011/12/10 12:12:12

小型微利企業有關稅收政策[2012]

來源:本站

    一、小型微利企業概念: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說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條件符合規定,就可以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享受減免稅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所屬行業,不能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的行業;

    2.企業盈利水平,也就是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得超過認定標準限制,即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不能超過30萬元;

    3.企業從業人數不得超過認定標準,無論是工業企業還是其他企業,企業的從業人數都應是所屬納稅年度內,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的平均或者相對固定的職工人數;

    4.企業資產總額不得超過認定標準,資產總額是指企業所擁有的全部資產,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及其他資產,是企業所有者權益和負債的總和。

    二、小型微利企業具體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第一條: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條: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與以前年度相比,享受低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提高了一倍。

(新法實施前的優惠政策為:“內資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減按18%的稅率征稅,3萬元至10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征稅”相比之下,優惠范圍擴大,優惠力度有較大幅度提高。)

    三、注意事項:

    1、核定征收所得稅企業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條件時,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也就是說,要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必須是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必須健全賬務、規范財務核算,必須能準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等,必須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按照《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規定,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企業所得稅應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即: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6)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稅函[2008]6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對此有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3、小型微利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十二條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申請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需要什么手續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屬備案類稅收優惠,納稅人應當在年度申報前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按規定提交以下相關資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項備案表;2、財務會計報表;3、各月職工工資表、社保繳交記錄;4、與勞務派遣公司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遼寧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凡未明確需要稅務機關審批的,均實行備案管理。備案管理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備案兩種……第十九條 列入事后備案稅收優惠項目有:……(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二十條 列入事后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附報《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審核表》及本辦法規定相關備案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予以備案登記。    稅務機關審核發現企業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或優惠金額計算不準確的,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或調整其稅收優惠計算結果,并相應追繳稅款。

    五、小型微利企業納稅申報問題

   (一)2008年的所得稅申報

    1、月(季)度預繳所得稅由于2008年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無法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無法確定企業2008年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預繳所得稅的,如上年度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在本年度填寫《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國稅函〔2008〕44號文件附件1)時,第四行“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第七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也就是說,企業在2008年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首先按照2007年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來判定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如果2007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將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填入“減免所得稅額”項目內。同時,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指標的計算口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2、匯算清繳 在2008年末,稅務機關將根據2008年的有關指標,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如果確定2008年不符合條件卻按小型微利企業已進行預繳申報的企業,需要將已享受的5%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額在匯算清繳時進行補繳。如果經稅務機關認定納稅人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在預繳時未按小型微利企業政策申報的,可憑《小型微利企業認定表》辦理匯算和稅款抵退。稅務機關認定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年度預繳申報時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業政策進行申報。

    (二)以后年度的所得稅申報

    1、月(季)度預繳所得稅 國稅函[2010]1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一、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資產和從業人數標準,2010年納稅年度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附件1第4行“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0年納稅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核實后,認定企業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

    2、匯算清繳 2010年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企業2010年納稅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減免所得稅預繳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

    (三)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填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

    1、年度納稅申報審核表(主表)中:第28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列納稅人按稅收規定實際減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包括小型微利企業、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過渡政策的企業,其實際執行稅率與法定稅率的差額,以及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其他減免稅優惠。金額等于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3行。

    2、稅收優惠明細表(附表五)中:(五)減免稅合計:第34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填報納稅人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稅率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八)減免稅附列資料第45行“企業從業人數”項目,填報納稅人全年平均從業人員,按照納稅人年初和年末的從業人員平均計算,用于判斷是否為稅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第46行“資產總額”項目,填報納稅人全年資產總額平均數,按照納稅人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用于判斷是否為稅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第47行“所屬行業(工業企業其他企業)”項目,填報納稅人所屬的行業,用于判斷是否為稅收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9號《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口徑問題的公告》:一、關于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免申報口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與15%計算的乘積,填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附件1的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第34行“(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相關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國稅發[2008]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函[2008]25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3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6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1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

財稅[2009]6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發[2009]36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財稅[2009]13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遼國稅發[2010]59號《遼寧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遼寧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函[2010]18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4號《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9號 《關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口徑問題的公告

財稅[2011]11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105號《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

財會[2011]17號《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

財綜[2011]104號《關于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報告

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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