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所得稅前扣除問題分析
頒布時間:2012/1/4 12:12:34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所得稅前扣除問題分析
來源:本站
一、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對廣告的定義為:“第二條 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對于業務宣傳則沒查到權威的定義!
對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界定,國稅發[2000]84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對廣告費的界定為:“廣告費的標準:第四十一條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二〕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 (三〕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
對業務宣傳費則沒有明確的界定,或許是總局認為這個道理很淺顯,再或許是真的很難定義。實踐中,稅企對是否是業務宣傳費產生過糾紛,中介機構也是左右為難,譬如:金融機構豎立在屋頂上的巨大的企業名稱牌匾是固定資產攤銷入成本還是宣傳費、贈送客戶的價值昂貴的印有企業logo的紀念品是交際應酬費還是宣傳費?
有關財會網站對此的觀點是:
1、兩個費用的區別主要是承接業務對象和取得票據方面,要看具體業務是否通過廣告公司、專業媒體在電視、網站、電臺、報紙、戶外廣告牌等刊登,并取得廣告業專用發票,如果這兩條件是成立的,那可以作為廣告費,否則只能作為業務宣傳費。
2、業務宣傳費與廣告費一樣是企業為擴大影響,推銷自身產品的宣傳費用,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等。與廣告費不同的是,不需要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不需要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對已實際支付宣傳費用,例如企業自身發行的產品和企業介紹的小冊子,要取得相應發票。
3、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實質是一樣的,都是通過一些媒介來宣傳公司的產品和服務,不管是通過廣播、電視、平面印刷品、戶外等等方式做的廣告費都是屬于廣告費或者業務宣傳費的范疇,向客戶增送禮品時,只要禮品上含有公司的logo,都應該屬于廣告費或業務宣傳費,如果不含logo,應該屬于業務招待費范圍。
我們的觀點是,新法實施之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是合并計算的,對他們的界定就顯得沒有那么重要了。但對于與其他費用的區分,總局則沒有明確的說法,只是散見于地方稅務局的網站中,而且不是十分的明確。
發票是證明廣告費支出的重要憑證,在實際操作中,并不是說只要有了廣告費發票就能作為抵扣的憑證,實際中,企業只要掌握2個真實性的原則:即交易真實性和費用真實性。交易真實性可以用合同等證明方式。費用真實性就是發票,只要證明這兩個真實性的原則在實際操作中進可以進行抵扣。至于與其他費用的區別要看是否對企業起到了宣傳的作用,還有一點需要注意,無償贈送是要代扣個人所得稅的。而贈送的時候你可能追著人家要個稅嗎?
二、新法實施之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標準,共分三個檔次:
1、普遍適用的比例為1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部分行業的30%,《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規定:對化妝品制造、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不準扣除:《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規定: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我們注意到的是:
1、新法實施的時間是2008年1月1日,財稅[2009]72號文頒布時間是2009年7月31日,年度的匯算清繳期已經過了,已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是要追溯調整的;
2、該文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時至2012年,至今未有相應政策出臺;
3、糧食類白酒(含薯類白酒)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是否可以扣除?(有的地方稅務局解釋仍然不可扣除)
上述問題與業務宣傳費的界定問題一直困擾著很多企業,總局的辦事效率和效果可見一斑,或許是給“企業“留下籌劃的空間?還是給自己留下空間?這恐怕可能是稅務機關飽受詬病的原因之一吧。
三、新法實施之前廣告費扣除標準(雖然這時討論許多年前的扣除標準無太大意義,但可以幫助我們把握國家對行業的扶持力度及政策的方向):
(一)適用2%扣除比例的廣告支出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二)適用8%扣除比例的廣告支出
1、自2001年1月1起,對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2、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3、上述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長型企業,經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
4、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管理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企業或產品,企業以公益宣傳或者公益廣告的形式主義發生的費用,應視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的比例據實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
5、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裝生產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廣告費支出,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服裝生產企業廣告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6]107號)
(三)適用25%扣除比例的廣告支出
自2005年度起,制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25%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費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費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國稅發[2005]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制藥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
(四)可據實扣除的廣告支出
自2001年1月1起,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
上述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長型企業,經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
(五)不得扣除的廣告支出
糧食類白酒(含薯類白酒)廣告宣傳費
從1998年1月1日起,糧食類白酒(含薯類白酒)廣告宣傳費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這一限制包括廣告宣傳性質的業務宣傳費在內。上述企業如果同時生產其他類型的酒,且以整體名義所做廣告的宣傳費用支出,應按糧食類白酒全部銷售收入的比重合理分配計算不得扣除的糧食類白酒的廣告宣傳費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類白酒(含薯類白酒)的廣告宣傳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的通知》 財稅字[1998]45號)
還有值得一提的是,新法實施之前,外商投資企業的廣告費是可以據實扣除的。新法實施后,在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的稅前扣除方面,實現了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的無差別稅收待遇。
四、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基數
會計上的營業收入和稅法上的視同銷售收入,其中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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