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財稅[2011]11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頒布時間:2011/12/10 12:12:13
解讀:財稅[2011]11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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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此次政策的調整,無論是優惠幅度,還是優惠期限可謂是空前的。按照該文件的規定,如果年應納稅所得額為6萬元,則實際應繳納所得稅為:60000*50%*20%=6000,是普通企業的實際稅負(60000*25%=15000)的40%。
此前的文件,財稅[2011]4號《關于繼續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與此文件相比,此次政策的調整享受優惠政策的應納稅所得提高了一倍。
近期,小型企業可以說是風光無限,相關政策的發布比較密集,從財稅[2011]105號《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到財會[2011]17號《關于印發<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再到財綜[2011]104號《關于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國家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決心可見一斑,不過執行效果可就不得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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