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幾點變化
頒布時間:2011/12/20 12:12:37
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幾點變化
來源:本站
近日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64號《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與國稅函[2008]4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相比有了幾處明顯的變化,本站試著做以總結,方便同行閱讀。
新表格式:
營業收入 |
營業成本 |
利潤總額 |
加: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
減:不征稅收入 |
免稅收入 |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
實際利潤額(4行+5行-6行-7行-8行) |
稅率(25%) |
應納所得稅額 |
減:減免所得稅額 |
減:實際已預繳所得稅額 |
減: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 |
應補(退)所得稅額(11行-12行-13行-14行) |
減:以前年度多繳在本期抵繳所得稅額 |
本期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 |
舊表格式:
營業收入 |
營業成本 |
實際利潤額 |
稅率(25%) |
應納所得稅額(4行×5行 ) |
減免所得稅額 |
實際已繳所得稅額 |
欠繳稅額 |
應補(退)的所得稅額(6行-7行-8行-9行) |
差別1:
增加“加: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一行
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的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本期取得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的預計毛利額填入此行。
解決了房開企業的預售收入問題,只是不知道匯算清繳的時候是不是也這樣填,如果是這樣的話,計算三項費用扣除限額的時候還有麻煩。
差別2:
增加“減:不征稅收入” 一行
填報計入利潤總額但屬于稅收規定不征稅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一般企業沒有。
差別3:
增加“免稅收入”一行
填報計入利潤總額但屬于稅收規定免稅的收入或收益。
免稅收入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符合條件的非營利公益組織的收入等。
差別4:
增加:“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一行
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此項變化從表上直接體現出月(季)度利潤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以前也是這樣的,只是在認識上比較模糊,甚至我們的稅務官員在答疑的時候也有認為月(季)度利潤不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客觀上造成了“退稅難,難退稅”的現象。
差別5:
增加:減: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一行
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的特定業務已預繳(征)的所得稅額,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填入此行。
填表說明只提到了建筑企業,此前國稅函[2006]249號曾經明確過的運輸企業的代征所得稅同理也應該填到此行。
差別6:
增加:“減:以前年度多繳在本期抵繳所得稅額” 一行
填報以前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尚未辦理退稅,并在本納稅年度抵繳的所得稅額。
在匯算清繳結束之前,月(季)度申辦抵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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