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后有關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1]643號 頒布時間:2011/12/17 12:12:09
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后有關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11]643號
頒布時間:2011-12-17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大連、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1]2號),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你地區進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為使試點工作順利進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稅申報、審核規定
試點地區試點期間企業報關出口的貨物,申報出口退(免)稅業務時無須向稅務部門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
試點地區稅務部門對企業在試點期間報關出口的貨物辦理出口退(免)稅,不再審核企業的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及相應的電子核銷信息;對試點地區已經試行申報出口退(免)稅免予提供紙質核銷單的出口企業,稅務部門也不再審核其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
二、試點前后政策銜接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1]39號)規定,出口企業在2011年12月1日前報關出口且截至該日尚未核銷的出口業務,不再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在2011年12月1日前已核銷的出口業務,試點地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應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將出口收匯已核銷信息傳送稅務部門。
試點地區稅務部門審核企業2011年12月1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前報關出口貨物的出口退(免)稅時,對2011年12月1日前已辦理正常核銷和逾期核銷及逾期未核銷的出口業務,按試點前的出口退稅相關規定辦理(出口收匯已核銷信息以試點地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于2011年12月31日前傳送給稅務部門的為準);對2011年12月1日前其他未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的出口業務,比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辦理。
三、試點后外匯部門與稅務部門交換的數據和信息及實現交換的方式
(一)外匯部門向稅務部門提供的數據和信息
外匯部門對企業的分類管理信息,出口企業貨物貿易收匯逐筆數據和B、C類企業的總量核查數據。
(二)稅務部門向外匯部門提供的信息
稅務部門對出口企業的分類管理信息,以及檢查發現的收匯異常信息;出口退稅騙稅企業信息。出口退稅審核關注商品目錄。
(三)業務數據和監管信息交換實現方式及利用
國家外匯局與國家稅務總局搭建專線,實現兩部門之間業務數據和監管信息的直接傳輸,國家稅務總局將數據清分到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用于出口退稅審核的參考和預警分析。
四、加強出口退稅管理規定
對外匯部門確定的C類出口企業,在分類監管期內申報的出口退(免)稅業務,稅務部門應按出口退稅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各地要利用外匯部門相關業務數據和監管信息,結合實際情況,加強出口退稅預警分析監控工作。
五、試點地區稅務部門應加強與外匯部門的協作,共同做好試點工作。如遇問題請及時與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聯系。
六、 試點期間,試點地區暫停執行與本通知相抵觸的有關出口退稅規定。
七、試點地區有關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升級事宜,將另行通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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