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實物向雇員提供福利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5]115號 頒布時間:1995/6/22 12:12:2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以實物向雇員提供福利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5]115號
頒布時間:1995-6-22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近來一些地區反映,有些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為符合一定條件的雇員購買住房、汽車等個人消費品,所購房屋產權證和車輛發票均填寫雇員姓名,并商定該雇員在企業工作達到一定年限或滿足其他條件后,該住房、汽車的所有權完全歸雇員個人所有。關于個人取得上述實物福利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二條以及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個人取得實物所得應在取得實物的當月,按照有關憑證上注明的價格或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價格并入其工資、薪金所得征稅。考慮到個人取得的前述實物價值較高,且所有權是隨工作年限逐步取得的,經研究,我局意見,對于個人取得前述實物福利可按企業規定取得該財產所有權需達到的工作年限內(高于五年的按五年計算)平均分月計入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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