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復函【廢止】
國稅函發[1995]351號 頒布時間:1995/6/29 21:18:56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復函【廢止】
國稅函發[1995]351號
根據稅務總局公告【2019】74號,此文廢止
中國科學院:
你院《關于申請“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免稅的請示》(科發學字[1995]0232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香港實業家蔡冠深先生捐資500萬元人民幣建立“蔡冠深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基金會”,并用基金的利息頒發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80歲至89歲的院士每人每年6000元,90歲以上的院士每人每年12000元)。這對發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賢的優良傳統,促進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有積極作用。但由于這種獎金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定免稅獎金的范圍,加之國家對中國科學院院士津貼已有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優惠規定,所以對中國科學院院士榮譽獎金,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其他所得”應稅項目,依20%的比例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該基金會在頒發獎金時代扣代繳。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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