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解讀
頒布時間:2012/2/8 12:12:51
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解讀
轉自中華會計網校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財稅[2011]50號文,再次明確了企業和單位在營銷活動中以折扣折讓、贈品、抽獎等方式,向個人贈送禮品時有關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第一,該文首先明確了贈送禮品的范疇,即指向個人贈送的現金、消費券、物品、服務等。需要注意的是,該文明確了無形的“服務”也屬于禮品的范疇,這更有利于政策與實務的結合,也避免了某些企業以贈送“服務”為名鉆政策之空。
第二,實際中,企業在營銷活動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在某些情況下是不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該文在第一條先對此予以排除,規定了三種情況下不需征收個人所得稅,即: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由以上三條可以看出,企業與銷售直接相關的贈送個人禮品是不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的。
第三,在排除了不需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后,政策又列舉了哪些情況下需要在贈送禮品時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贈送禮品的企業代扣代繳,即: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以上內容可以看出,政策在明確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時,重點突出了以下幾點:
(1)明確當贈送禮品行為是“隨機”時,需被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明確累計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所獲得的“額外”抽獎機會,因此所得的獎品需被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明確企業在業務宣傳、年會、慶典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需要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可見,當發生與銷售行為無關的獨立向個人贈送禮品時,需要由贈送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四,該文在明確了哪些情況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進一步明確了如何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即:禮品是企業自產產品或服務的,按其市場銷售價格確定應稅所得;禮品是企業外購商品或服務的,按其實際購置價格確定應稅所得。
第五,該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并且其頒布的同時也宣布了其他兩條法規的失效,即: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它活動中,為其它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第二條:個人因參加企業的有獎銷售活動而取得的贈品所得,應按“偶然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贈品所得為實物的,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方法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舉辦有獎銷售活動的企業(單位)負責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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