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解讀
頒布時間:2012/2/4 12:12:41
《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解讀
日前,財政部、稅務總局下發了財稅[2012]4號《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4號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22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9號)等三個文件同時廢止。
上述文件中前兩個已于2011年12月31日到期,4號文實際上是上述文件的延續。
關于企業組織形式轉換的免稅條件,在以往的“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兩種轉換形式的基礎上,新增“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轉換形式,拓寬了免稅政策的范圍。
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明白了這一條,很多問題就很好理解了。比如: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并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既然投資主體沒有改變,當然權屬也就沒有改變,當然免稅。
此外,4號文還明確了公司股權或股份轉讓、公司分立、資產劃轉等類別下,免征或不征契稅的十余種情形。與此前的相關規定相比,并沒有特別變化。
對于事業單位的改制行為,通知依然延續2010年的相關規定,即以投資主體是否發生變化為標準,分情況免征契稅和減半征收契稅。投資主體沒有發生變化的,對改制后的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改制后與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稅;與原事業單位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征收契稅。
4號文規定,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征收契稅。
該通知執行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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