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向個人借款 利息支出合規方可扣除
頒布時間:2012/2/15 12:12:09
企業向個人借款 利息支出合規方可扣除
來源:中國稅務報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除向金融機構借款外,由于臨時需要,也會向個人小量借款。對這部分利息支出的處理,國家稅務總局有明確的文件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區分借款對象,分別作出規定。一是企業向股東或其他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條及財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二是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準予扣除。(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因此,若企業向個人借款符合上述文件規定并能取得發票,準予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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