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養老保險產生的滯納金可否稅前扣除?
頒布時間:2012/2/18 12:12:18
欠繳養老保險產生的滯納金可否稅前扣除?
答:新企業所得稅法僅規定稅收滯納金不可以稅前扣除。總局也沒有專門的文件規定社會保險費的滯納金不允許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稅收滯納金;(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可見采用列舉方法不能稅前扣除的范圍不含社會保險費滯納金。
各地在此問題的處理方式是不一樣的,比如:大連國稅(http://www.dl-n-tax.gov.cn/n1057/n2642/n2703/n2928/n3078/232709.html)和濰坊市國稅局(http://hudong.sd-n-tax.gov.cn/front/mailpubdetail.jsp?vc_id=e792f502-35ec-4a57-b36c-e97feae62221&sysid=003)對此問題的解答均是可以稅前扣除的。
然而在《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2011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文件)的規定是:“企業在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補繳(包括查補)以前年度的社會保險費,憑繳款憑據可在補繳年度稅前扣除,但補繳社會保險費時繳納的滯納金不允許稅前扣除。”
以上解答僅代表本站觀點,具體情況請向當地主管稅務局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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