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日韩精品视频在线/99热在线精品观看/bl小sao货都湿透了高h/韩国xxxx色视频免费

首頁
關于我們 稅收法規 財政法規 經濟法規 稅收籌劃 稅收專題 政策解讀 在線答疑 同業交流 財稅處理 輕松學稅 自我測試 實用工具 休閑娛樂 聯系我們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注冊稅務師-正文

實戰:2011年度所得稅匯算五十三個業務問題及解答

頒布時間:2012/3/9 12:12:24

實戰:2011年度所得稅匯算五十三個業務問題及解答

肖宏偉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大幕已經拉開,近期與同行交流,對實務中遇到的一些具體問題,進行了討論、分析和解答,反映了所得稅管理部門以有利于征管角度、從可操作性出發,是如何分析、理解和解釋所得稅相關問題的。謹供大家工作、學習、交流、培訓之參考。

    一、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如何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1、如企業從事蔬菜種植,其營業收入中有銷售蔬菜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增值稅退稅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增值稅退稅收入是否屬于免稅所得?

    2、企業營業收入有非“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取得收入,免征、減征所得如何計算?

    分析:《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產品初加工應符合《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文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

    以及: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 【財稅[2011]26號】文件規定的范圍,但與經營農產品相關的收入,是否享受免稅政策,一直爭議不斷。

 

    從有利于征管的原則出發,為減少爭議,目前實踐解釋和答復基層局的意見:

    1、與農、林、牧、漁業相關的收入屬于免稅所得,可免征企業所得稅。

    2、免稅收入與征稅收入,不能,準確分開核算的,按免稅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例分劈應納稅所得額,填報收優惠明細表附表五免稅、減稅所得。

    二、企事業單位取得的非稅收入項目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

    一些企事業單位,根據國家、省、市政府或部門的規定,經營取得收入,但其收入納入一般預算管理。如:廣告收入等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納入一般預算管理。廣播電視臺取得的廣告收入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觀點:納稅人取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以及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如果企事業單位取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范圍的收入,無論是否納入預算管理都應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國有獨資企業取得的財政拔款,是否按國家投資不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問題

國有獨資企業(如煤氣公司、自來水公司等)取得的財政拔款,企業計入資本公積科目,未增加注冊資本(股本),可否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文件和財稅【2011】70號文件的規定,屬于國家投資不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個人觀點:國有獨資公用事業企業取得的財政拔款,如撥款文件規定應計入國家資本金,有專項用途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可視為國家投資不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如有撥款文件未規定計入國家資本金,只規定了專項用途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可按照財稅【2011】70號文件規定,視為不征稅收入處理。

如沒有規定專項用途,不同時符合財稅【2011】70號文件規定的三個條件,應做為應稅收入處理。

四、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特別是退稅作為不征稅收入后,在日常管理中基層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對政策都把握不準該如何操作,如果說不征稅收入形成的成本費用不允許稅前列支,這樣對企業來說是不是和之前確認其為征稅收入一樣呢?對于這部分不征稅收入有沒有切實可行的操作辦法值得借鑒?

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是否作為不征稅收入,全國政策執行不一。

最優惠的如浙江和寧波,2008、2009年度作為免稅收入,2010年度開始,作為不征稅收入。

遼寧目前作不征稅收入處理。

全國多數地區仍作征稅收入。

參考:青地稅函(2010)2號安置殘疾人員取得的增值稅退稅?

答:(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中規定的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優惠是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

因此,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取得的限額增值稅退稅,應當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對于不征稅收入的管理,目前的難題是:按照財稅【2011】70號文件的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這樣操作,對企業來說,只是納稅時間性差異,五年期間,企業未享受免稅的待遇。

 

財稅【2011】70號對納稅人還是有很大優惠的,此文件操作要點:

1,  總局把權力下放到地方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可以決定所撥款項是否作為不征稅收入。

2,  注意:70號文“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此“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是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要求的費用。因此,其支出可以是業務招待費、廣告宣傳費、請專家的差旅費等等,五年期間,這些費用全額扣除了而比例限制。

3,  基層局難以掌握的是“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在稅務稽查時,如果不能分清成本費用,往往按不征稅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來劃分不征稅收入發生的成本費用支出。

此做法即不合理,也不合法。

正確的處理是:如果企業不能“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應做為征稅收入處理。

 

附:《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五、企業之間的無償借款,借款方以無償借款為依據,不計利息收入,稅務機關有沒有依據核定其利息收入納稅?

 

個人觀點:營業稅: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五條、三十六條,細則第五十四條,關聯企業之間無償借款,可以進行調整。

企業所得稅:有條件地進行調整。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 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引申問題一、關聯企業間借款業務往來發生壞帳損失扣除?

回答是:有條件扣除。即:一般企業不能扣除。有貸款資質的可以申報扣除。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十五條 企業按獨立交易原則向關聯企業轉讓資產而發生的損失,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擔保而形成的債權損失,準予扣除,但企業應作專項說明,同時出具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及其相關的證明材料。

這里的“或向關聯企業提供借款”是指合法的借款。

而25號公告第四十六條 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作為損失在稅前扣除:

。。。(五)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一般關聯企業間借款業務往來發生借款壞帳損失,屬于非經營活動。

 

引申問題二:非金融企業關聯方之間借款扣除限額如何確定?

個人觀點:超過2:1比例部分的關聯借款,其利息不能扣除

依據一:財稅(2008)121號文件:

一是要符合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

二是要不超過規定比例準予扣除。即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2:1。

糾結:“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依據二:●立法與執行的爭議

關聯方借款能夠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全額扣除?

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依據三::●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依據四:總局解釋:財稅【2008】121號文件中,關于資本弱化應該如何把握?

  國際稅務司副巡視員彭寧:資本弱化管理是指稅務機關對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的比例是否符合規定比例或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審核評估和調查調整等工作。在財稅[2008]121號文件中,我們規定了金融企業的標準債資比例為5:1,其他企業為2:1。如果企業的關聯債資比例超過了標準債資比例,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稅前扣除。

 

六、關于事業單位所得稅的管理和有財政性資金企業的管理,指導性意見?

個人觀點:納稅人取得,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以及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如果企事業單位取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范圍的收入,無論是否納入預算管理都應依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目前執行困難,財政部門阻力大。但所得稅業務主管部門在解釋此問題時,應堅持依法處理。

七、關于虧損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問題

虧損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問題,基層局經常不清晰,借此再一次強調:

:虧損企業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可以進行加計扣除。對于企業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后進一步形成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八、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計算基數的問題

解答:根據《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這里的工資總額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中的工資薪金總額的概念一致,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有關工資薪金總額的規定執行。

注意的問題:財稅[2009]27號所稱:“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是指為全體員工,不是部分員工。

單位只為老板或高管,或部分人員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不能稅前扣除。

九、關于企業股東工資和社會保險扣除問題

解答: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如果企業與股東之間簽訂了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書面勞動合同,股東屬于在企業任職或受雇的員工,企業向其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以及符合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包括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包括補充醫療保險)等,準予扣除。

企業與股東之間沒有簽訂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書面勞動合同,則不允許扣除。

工資問題仍要依據國稅函【2009】3號文件。

十、關于企業取得的政府補貼是否屬于不征稅收入的問題

答:企業取得的政府補貼,征收機關要對收入進行判定。目前判定是否為不征稅收入的依據是財稅【2008】151號和財稅【2011】70號文件: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企業將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十一、關于勞動保護支出范圍的問題

解答:新法對勞動保護政策放寬,但各地也相應出臺一些規范性標準。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勞動保護支出,一般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必須是確因工作需要;

二是為其雇員配備或提供;

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護用品、防暑降溫品等。

十二、關于財政撥付資金購置專用設備稅額抵免的問題

解答:

實際操作:企業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基層局掌握的是:

根據《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 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第四條的規定,“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是指用于購置專用設備的財政撥款的全額,

“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是指用于購置專用設備的財政撥款全額的10%不得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十三、關于農產品初加工和精加工一體化經營的問題

解答:對農產品加工企業加工的初加工產品對外銷售,分別核算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未分別核算的,不享受優惠政策。

對農產品加工企業以初加工產品為原料,進行精加工的,以精品對外銷售的,不享受優惠政策。

目前農產品加工企業以初加工產品為原料的范圍有所擴大,《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 》【財稅[2011]26號】文件規定的范圍,

十四、關于在建工程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處理問題

解答:在建工程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也是業務招待費。也要按業務招待費規定處理。

企業在開(籌)辦期間在建工程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開辦費,生產經營期間在建工程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管理費用,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標準扣除。

引申問題:2010年發生招待費辦公費發票能否在2011年稅前扣除?

答: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2010年發生的招待費、辦公費,應屬于2010年度的費用,不能在2011年稅前扣除。

十五、關于會議費列支的問題

建議: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會議費,如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的,可以在稅前扣除。

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及清單、支付憑證等。

注意證明材料的準確齊全、

十六、、關于不征稅收入所滋生的利息是否為應稅收入的問題

答:屬于應稅收入。因為不符合不征稅收入規定。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除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不并入企業的應稅收入外,其他收入原則上應計入企業的應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所孳生的利息既不屬于不征稅收入,也不屬于免稅收入,應并入企業的應稅收入。

 

十七、關于企業補繳以前年度的社會保險費能否在補繳年度稅前扣除的問題

個人觀點:在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憑繳款憑據可在補繳年度扣除,扣除金額不得超過以前年度的扣除標準。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五條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我們允許扣除主要考慮是:1,企業補繳以前年度的社會保險費,都是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

2,考慮到我國社會保險的現實情況,準予扣除,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要求。

3,    企業所得稅對社會保險費的管理,主要按收付實現制。在繳納時扣除符合所得稅法的精神。

 

附:各地對補交社會保險的規定

甬地稅一函[2010]20號

問: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中,“住房公積金”與“各類社會保障性繳款”的賬載金額,是進入當期損益的數額還是當期已交的數額(假定當期已交數與進入損益的數不一致)?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中,“住房公積金”與“各類社會保障性繳款”的賬載金額當期按已交的數額填列,如果進入當期損益的數額和當期已交的數額不一致,在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附表三調整。

 

蘇州國稅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解答

例5:企業補繳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否可以稅前扣除?在所屬年度還是補繳年度扣除?

回復意見:一般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在所屬年度扣除。如企業在所屬年度與實際繳納年度稅負一致,且不會造成企業獲得不當稅收利益的,也可以在補繳年度扣除。

 

河南省地稅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有關問題解答

二十二、關于企業補繳以前年度的社會保險費能否在補繳年度稅前扣除的問題

答:在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憑繳款憑據可在補繳年度扣除,扣除金額不得超過以前年度的扣除標準。

 

贛市國稅函〔2011〕15號

三十八、企業2011年1月發放2010年12月計提的職工工資以及年終獎,這部分跨年度發放的工資及獎金是否可在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

企業在匯算清繳期限內發放且屬于匯算清繳年度應負擔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可認定為納稅年度實際發生,在工資薪金支出所屬納稅年度可以稅前扣除。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

十七、企業各項法定應付未付事項的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計提而未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應付工資等各項法定應付未付事項,如在匯算清繳期前繳納或支付的,據實扣除;如未能在匯繳前繳納或支付,按有關規定在繳納或支付時調整相應的應繳應付所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杭州市下城區局國家稅務局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專刊

二、企業補交以前年度五險一金,可在所屬年度稅前扣除。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2010年所得稅問題解答》的通知

3、問:企業為退休人員補繳以前年度的補充養老保險金,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規定,企業補繳其員工以前任職或受雇年度的補充養老保險在核實清楚的前提下,在稅收政策規定比例內的部分可以扣除,但應當按規定扣繳個人所得稅。

 

 

十八、超市銷售購物卡,發票已開,增值稅做收入,所得稅上如何處理?不做收入會造成兩稅不一致;如果做收入,成本應如何確認?

實際操作:(超市)銷售購物卡是否確認收入,應當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備注:[2008]875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

(一)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1、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2、符合上款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2)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4)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商場、超市銷售購物卡環節不能滿足所得稅收入確認的條件。應在購物卡消費或失效時,做所得稅收入確認。

十九、企業銷售商品因質量問題經協商給予價格的減讓,但發票此前已按全額開具,售貨方無合法票據,對此少收的貨款如何處理?

實際操作:一種做法是:

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屬于商業折扣,企業售出商品因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扣、折讓的,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銷貨方憑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沖減銷售收入,開具非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收回原票作廢處理,重新按折讓后的金額開具發票,或者憑購貨方相關入帳憑證確認折扣、折讓金額后沖減銷售收入。

還有一種解決方法是:

雙方約定,由銷售方向購買方支付質量賠償金。以協議和收據入賬,沖抵少收的貨款。

 

二十、某商場購商品返購物卡,例如:購1000元商品送100元購物卡,在隨后購150元商品時可抵用只需付50元現金,開出了1000元和150元兩張發票。此種情形如何確認所得稅收入?

實際操作: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購商品返購物卡,可參照買一贈一方式確認銷售。具體確認時,銷售1000元商品時按1000元確認銷售收入,并結轉商品成本;銷售150元商品時,按50元確認收入,并按并按實結轉成本。

二十一、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用內部結算憑證作為收取企業利息的結算的依據,是否一定要開具發票方能稅前扣除?

實際操作:根據國稅發【2007】108號文件,銀行代收費業務必須使用稅務發票,除銀行自營業務外,銀行代收費業務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對外業務必須提供合法的稅務監制發票作為支付憑證。

根據國稅發【2008】80號文件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二十二、支付非本企業人員的賠償金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2010年12月5日,臨時請兩名非企業職工,對一廠房進行修理施工,發生意外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經縣勞動仲裁委員會調查確認,屬于工傷事故,由我企業承擔80%的賠償金即30萬元,請問該筆賠償金是否可以在今年稅前扣除?

盡管是否扣除,是在管理費用中扣除,還是在職工福利費中扣除,爭議不斷,總局網站解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你企業工傷賠償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也未明確說明是在費用中直接扣除,還是在職工福利費中扣除。

工傷賠償往往數額較大,職工福利費不堪重負。

個人觀點:企業工傷賠償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支出,可以在管理費用中直接稅前扣除。

對合理的補償支出,應依據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事故(工傷)鑒定意見(醫療證明)、醫藥費、收款收據等入賬。

分析原因和依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并明確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企業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認定工傷的關鍵在于是否因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因此,企業雇傭職工發生工傷賠償款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支出,并非一般意義上的福利費用,應直接在稅前扣除。

而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工傷事故,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屬于醫療費用的,可以在“應付福利費”中開支,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

納稅人在生產經營中作為責任人而向服務對象或者第三方(如客運企業對承運的旅客、施工企業在露天施工時對過路行人的傷害等)支付的賠償款,可以在稅前扣除;

與生產經營無關的賠償,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十三、企業支付給農民的青苗補償費等賠償款憑什么合法憑證稅前扣除?

個人觀點:企業支付給農民的青苗補償費等賠償款支出,應首先判定農民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營業稅。如果應征收營業稅或增值稅,支出方應取得發票才能扣除。如按稅法規定,不征收營業稅或增值稅,可以憑相關政府規定補償標準的文件、賠(補)償協議、受償人簽字的收款收據等稅前扣除。

依據是: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及國稅函〔2008〕277號)等相關文件

分析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

規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取得的“征地補償款”不征收營業稅。

青苗補償費,是否屬于征地補償款?實際操作過程中,有些企業沒有征地手續,只是臨時占用農民的土地,對其青苗進行補償;

以及雖占用土地作用權人的土地,但取得補償款的納稅人不能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或者青苗補償款支付給“土地承包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都不符合國稅函〔2008〕277號)等 相關文件規定,應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青苗等土地附著物的補償費收入,應按照“銷售不動產——其他土地附著物”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十四、甲乙丙三方約定,甲方銷售100萬元家具給乙方,由丙方代理,甲方收取100萬元貨款后,支付丙方8萬元的手續費。后因質量問題退貨,甲方退回乙方貨款100萬元,問題:甲方支付丙方的交易手續費8%是否允許扣除?是否受《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中5%的限制?

個人觀點:手續費,無論最終交易是否成功,都屬于手續費性質,都應受財稅【2009】29號的比例限制。

此例允許扣除的手續費應為5萬元。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收入總額的5%計算限額。” 

因此,凡手續費和傭金,得超過每筆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收入總額的5%部分不可以稅前扣除。  

二十五、企業購買電話充值卡支出是否允許在支付并取得發票當期準于扣除?售卡企業何時確認收入?

個人觀點:

售電話充值卡企業:

應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預售電話充值卡時做預收款處理,電話充值卡實際消費時再確認所得稅收入。

如預售電話充值卡有使用期限已到期,納稅人做收入處理

對于預售電話充值卡無使用期限,《蘇州市國家稅務局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解答》間給出了具體操作意見,:即“預售電話充值卡超過兩年未實際消費的,納稅人做收入處理,若以后年度再消費的允許作納稅調減“。

本人不同意這一處理意見。

理由是:預收賬款在會計處理上與應付賬款的作用基本等同。

而新法其他收入中列舉了“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但對“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年限未給予明確,且新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也未對此做出進一步解釋。

只是散見于地方的稅收文件,如:冀地稅發[2009]48號《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關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應付賬款的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包括超過三年未支付的應付賬款以及清算期間未支付的應付賬款,應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若能夠提供確鑿證據(指債權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書面聲明或債權人主管稅務機關的證明等,能夠證明債權人沒有按規定確認損失并在稅前扣除的有效證據以及法律訴訟文書)證明債權人沒有確認損失并在稅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已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應付賬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許稅前扣除。

個人觀點:在總局未明確之前,對預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在確認收入的年限上做出具體規定,都不合法。

 

購電話充值卡企業:

對納稅人辦電話充值卡獲得發票而沒有實際貨物購進(或實際消費)的,電話充值卡支出應作為預付款項,支出當期不得稅前扣除;

待實際發生時按電話費發票,根據稅法規定列支。

二十六:問:2010年前我公司是一家核定征收企業,2011年轉為查賬征收。核定征收期間相關的資產折舊是否繼續計提?

 

個人觀點:1,相關資產折舊,如果在核定期間會計處理符合會計制度或準則的要求,2011年的折舊,可以繼續計提。

2,如果核定期間企業沒有計提折舊,2011年不能補計補提。

3,如果相關資產不能通過原始合法憑證確認計稅基礎的部分(包括核定期間和查帳期間),則2011年不允許折舊或攤銷扣除。

 

引申問題:查賬征收企業改為核定征收后,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如何處理?以后年度如再轉為查賬征收能否繼續彌補?例:2010年度核定征收,2011年度改為查帳征收,2009及年度虧損是否可以彌補?

 

個人觀點:

查賬征收企業改為核定征收后,不允許彌補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以后年度轉為查賬征收后也不能彌補核定征收年度及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

依據和理由是:

目前稅務局對企業之所以核定征收,是因為稅務局對以前年度:“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的主要依據和認定是:“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因此,企業核定征收以后,再改為查帳征收,所有所得稅事項,均應重新開始計算。

 

二十七、企業返聘已退休人員費用能不能作為工資薪金稅前列支?

個人觀點:企業支付返聘已退休人員費用不能作為工資薪金稅前扣除,但可以作為勞務費支出扣除。

各省規定不同。

遼寧規定允許扣除的工資,要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履行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青島規定要簽訂勞動合同、和履行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再次被聘用的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因此返聘已退休人員費用不能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列支,而應作為勞務報酬憑合法有效的票據才能在稅前列支。

二十八、出差的誤餐補助是否取得發票才可列支?

公司業務人員出差時,填列出差的誤餐補助一般都沒有發票,對于此項是否一定需要取得餐飲發票才可以列支?如果沒有餐飲發票,是否可以憑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填列報銷?

個人觀點:根據財行【2006】313號文件規定,中央國家機關的差旅費補貼,在規定標準范圍內可以報銷。

參照這一規定,企業據實給出差職工的差旅費補貼可以在稅前扣除,并不一定需要取得餐飲業發票,可憑企業制定的標準及規章制度制表發放。

相關幾個解釋和地方文件:

1,    總局網站答疑:

問:行政、事業單位有差旅費補貼標準。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差旅費能稅前扣除。問:企業也能規定差旅費補貼標準嗎,這標準超過行政、事業單位標準,須稅前調整嗎?

  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繆慧頻:企業可以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差旅費標準,按照這個標準發放的差旅費,可以稅前扣除

 

2,●冀地稅發〔2009〕48號

關于差旅費補貼的扣除問題

納稅人支付的差旅費補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準予扣除。

(一)有嚴格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

(二)有明確的差旅費補貼標準;

(三)有合法有效憑證(包括企業內部票據)。

3,津地稅企所字(2010)5號

差旅費的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可以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對能夠提供證明差旅起止時間、地點等合法憑證的,按差旅費管理辦法發放的差旅費,準予扣除.

4,●桂地稅發〔2010〕19號

關于差旅費(包括實行差旅費包干辦法)和國外費用稅前扣除憑證的問題

1.根據出差人員取得乘坐交通工具的發票、住宿費發票據實扣除;

2.出差人員的出差補助按照本單位規定的統一標準及實際出差的天數計算扣除。

3.納稅人因生產經營需要在國外實際發生的費用,取得外國實際支出的真實憑據允許扣除。

二十九、對給離退休人員發放的節日慰問、生活補助等費用可否在稅前扣除?

個人觀點:企業為離退休人員支付統籌外費用,實質上屬于延期支付福利。因此,企業為本企業離退休人員發放或支付的統籌外費用,可以按照職工福利費相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企業為離退休人員支付統籌外費用,計入職工福利費,是財企(2009)242號文件的要求,可以認定其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3 號)的規定:“(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

 

參考財政部2009年11月12日,財政部印發了《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以下簡稱《通知》)。日前,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通知》將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納入了企業職工福利費開支范圍,為什么?在企業重組情況下,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的財務管理又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雖然離退休人員已經不再為企業提供勞務,應當納入社會保障體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水平仍然比較低,企業為他們支付統籌外費用,實質上屬于延期支付福利。因此,正常情況下,企業為本企業離退休人員發放或支付的統籌外費用,應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但在企業重組情況下,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則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主要有以下特殊要求:

一是按規定從重組前企業凈資產中預提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由重組后企業承擔人員管理責任的,重組后企業發放或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從預提費用中直接核銷,不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

二是企業實行分立式重組,將離退休人員移交存續企業或者上級集團公司集中管理,并將按規定預提的統籌外費用以貨幣資金形式支付給管理單位的,管理單位發放或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從專戶中列支,也不作為管理單位的職工福利費。

三是企業在財政部財企[2009]117號文件實施前完成重組,重組后企業將離退休人員移交上級集團公司集中管理,但當時未預提并劃轉相應資金的,重組后企業定期向上級集團公司繳納費用,應當納入職工福利費;上級集團公司代為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不納入上級集團公司職工福利費。

 

三十、福利費中列支的職工醫療費用是否可在稅前扣除?

個人觀點:企業和職工參加醫療保險的,企業給職工報銷的、獲得醫療保險補償以外的部分可以在職工福利費中扣除。

企業和職工未參加醫療保險的,企業給職工報銷的醫療費用,可以在福利費中扣除。

 

依據:國稅函〔2009〕3號: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等。

三十一、補提以前年度折舊能否稅前扣除?

   問:我公司2010年發現少計提了2009年度的固定資折舊20萬元并予以補提。請問,補提以前年度折舊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個人觀點:對于以前年度應當計提而未計提的折舊等費用,首先應進行會計處理,然后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的要求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即在應當計提、攤銷的年度進行稅前扣除。但時間以三年為限,三年前的折舊不能補計補提。

 

依據: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說明以前年度少計提的折舊只能在當年進行稅前扣除。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規定的“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后年度補扣”,文件已經作廢。

 

引申問題:

問:以前年度因納稅人計算錯誤,在當年未計提的折舊,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補扣?如果不允許,該怎樣處理,可以申請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嗎?

肖宏偉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對于企業以前年度應當計提而未計提的折舊等費用,如果不超過三年,可以在企業會計上作補提處理,企業所得稅不在補提年度調整,而應追溯到應當計提、攤銷的年度進行稅前扣除。

 會計上未作補提處理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實戰:企業可以不補計補提,而是向以后年度補提。這僅僅是時間性差異,而不影響總體稅負。

這也是一種解決途徑。

三十二、租入房產的裝修費用如何稅前扣除?

企業承租房屋發生的裝修費在剩余的租賃期界滿前需要重新裝修,是否可以在裝修當年,將尚未攤銷的裝費修用一次性計入當前損益并在稅前扣除?

個人觀點:企業在原有的租賃合同期內重新裝修,應增加原裝修余值的計稅基礎,在剩余租賃期限內進行,按剩余租賃年限攤銷。

 依據:比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關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改擴建的稅務處理問題

企業對房屋、建筑物固定資產在未足額提取折舊前進行改擴建的,如屬于推倒重置的,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后的凈值,應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并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一并計提折舊;如屬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該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并入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并從改擴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稅法規定的該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計提折舊,如該改擴建后的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計提折舊。

征管實務操作中,裝修與改建界限很難劃清,比照34號公告,也不失為一種解決方法。

其它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企業在原有的租賃合同期內重新裝修,不能在此次裝修當年將尚未攤銷的裝修費用一次性計入當前損益并在稅前扣除。因為有可能存在第二次裝修只是在原有裝修基礎上部分改造等情況,如第一次裝修已經鋪設好的地下管道和墻上暗線等,第二次裝修很可能不需要再次變動。

三十三、企業對外投資用途的借款利息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對外投資用途的借款利息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個人觀點:對外投資用途的借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

依據一: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借款利息不需要計入投資成本中。

 

依據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對外投資用途的借款利息不屬于應資本化的范圍,因此可以直接稅前扣除。

 

三十四、個人將自有房屋等抵押給銀行,取得的貸款用于企業經營,其利息支付給個人,能否直接在稅前列支?

個人觀點:個人取得銀行借款,用于企業,屬于個人貸款給企業的行為,應取得個人收取利息的發票才能扣除。

分析 :此業務是個人向銀行借款、和企業向個人借款的兩筆業務。

銀行向個人收取利息和個人向企業收取利息是不同的法律主體行為。

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支付應符合上述規定,并應取得合法憑證。依據是《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國稅函[1995]156號規定了自然人因貸款取得利息收入屬于經營活動,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同時國稅函[2009]777號文件的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符合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債資比2:1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三十五、承兌貼息如何稅前列支?

個人觀點:取得承兌貼息,應繳納營業稅。支付貼息一方應取得發票才能扣除。

 

分析:承兌貼息各類情況:

(一)向非金融機構或個人貼現,未取得發票;

(二)向關聯企業開具承兌匯票,關聯企業持承兌向銀行貼現,銀行貼現單子利息支付人為關聯企業,實際資金由本企業承擔,利息也由本企業支付,造成票據抬頭與企業不符,未取得合法憑證;

(三)貨物銷售給對方單位(非本地企業)后,對方付款方式為承兌匯票,企業為取得現款,同意支付承兌貼現息,并取得對方開具的收據,本企業支付的貼現息在財務費用中列支(類似現金折扣)。

對上述類型的貼息費用暫按借款利息支出,應取得發票,并在實際發生時扣除。

三十六、核定征收方式變更為查帳征收后,核定年度的應收帳款能否在查帳年度報損?

2009年前,我是一家核定征收企業,2010年1月起轉為查帳征收,核定征收期間發生的應收帳款在2010年以后發生壞帳,能否報批并在稅前扣除?

個人觀點支持:

目前稅務局對企業之所以核定征收,是因為稅務局對以前年度:“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的主要依據和認定是:“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因此,企業核定征收以后,再改為查帳征收,所有所得稅事項,均應重新開始計算。

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核定征收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已經綜合了各類成本、費用、損失等因素,是按綜合稅負納稅的,不存在額外壞帳報損的計稅方法。

因此,核定征收企業的收入不得以壞帳形式再從以后年度收入中扣除。

 

三十七、集體企業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是否需要清算?企業清算時資產可變現價值的確認?

個人觀點:看工商執照的變更情況。

如果集體企業注銷,有限責任公司是新辦執照,應當進行清算。

如果是變更登記,可以不進行清算。

集體企業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的生產經營保持了連續性,債權、債務全部由新企業承接,不需要進行清算。

三十八、自然人從企業取得勞務報酬、利息等項收入,未達到營業稅起征點,未向企業提供發票,但企業發生上述支出時已經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是否允許稅前扣除?

個人觀點:自然人從企業取得勞務報酬、利息等項收入,未達到營業稅起征點,未向企業提供發票,但企業發生上述支出時已經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不允許稅前扣除。

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三十九、礦山企業采礦時,正式開采前發生的前期費用,如何稅前扣除?是一次性計入費用,還是列入長期待攤費用,或者是計入資產價值?

個人觀點:

1、企業應按開發項目歸集開發礦產資源發生的前期費用,不能將前期費用作為期間費用直接稅前扣除。

2、當企業確認開發項目具備開采價值時,應將開采前發生的前期費用作為無形資產,按照預計開采年限分期攤銷;

當企業確認開發項目不具備開采價值時,應將開采前發生的前期費用作為期間費用一次性稅前扣除。

四十、我局所屬居民企業在國外建立一辦事處,該辦事處負責向國內提供一些信息及可行性調研,企業對于辦事處的付匯是否代扣企業所得稅,辦事處形成費用取得的票據如何列支?

個人觀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082 號)規定,該辦事處屬于居民納稅人,企業對于辦事處的付匯不代扣企業所得稅,對于其支付的費用可以憑國外的收據,據實列支。

四十一、企業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三個月,取得分紅10萬元,后又持股至第二年五月份,實際持股月,匯算清繳是否可以將上年取得的分紅10萬元,作為免稅收入?

個人觀點:企業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過12個月,在持有期間和持有12個月以后取得 的投資收益,均應作為免稅所得。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四十二、對新辦開業登記企業的管理權限,國地稅爭議如何處理。

個人觀點:

以營業執照第一項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對2009年以后新增企業的所得稅納稅人征管范圍進行調整。從2009年1月1日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稅局管理。

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征管歸屬;

企業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

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四十三、2010年及以前年度煤礦企業計提安全生產費用、維簡費如何稅前扣除問題。

個人觀點:2010年及以前提取未使用的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不作查補納稅調整。

用于抵扣2011年實際發生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仍有余額的,繼續用于抵扣以后年度發生的實際費用,至余額為零時為止。

2011年度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年末未使用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6號》

 

 二、本公告實施前,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提取的、且在稅前扣除的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相關稅務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本公告實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用于抵扣本公告實施后的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仍有余額的,繼續用于抵扣以后年度發生的實際費用,至余額為零時,企業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執行。

(二)已用于資產投資、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該資產提取的折舊或費用攤銷額,不得重復在稅前扣除。已重復在稅前扣除的,應調整作為201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三)已用于資產投資、并形成相關資產部分成本的,該資產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額,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資產折舊或攤銷年限,從本公告實施之日的次月開始,就該資產剩余折舊年限計算折舊或攤銷費用,并在稅前扣除。

四十四、企業用計提的安全生產費用購置的符合《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所得稅優惠目錄》中的固定資產,是否適用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適用。

 

四十五、企業的某一產品銷售虧損是否需要進行資產損失清單申報,才能稅前扣除?

答:需要進行資產損失清單申報。

四十六、企業或者個人用非貨幣性資產進行投資,對接受投資的企業而言,如果該非貨幣性資產按照評估價入賬,而沒有取得發票,該非貨幣性資產計稅基礎如何確認?

個人觀點:

1,         以舊的機器設備投資,應憑發票入賬,計提折舊可以扣除。

如無發票,僅出具評估報告,按評估價入賬,其計提折舊,不能在稅前扣除。

2,以土地使用權、房產等不動產投資,有評估報告而無發票,按評估價入賬并計提折舊或攤銷。

四十七、私立的醫療機構、學校是否征收企業所得稅?

答:應認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四十八、建筑安裝企業,由于項目生產周期大于1年,年度匯算時是嚴格按照工程形象進度匯算清繳還是等項目結束后另行匯算?

個人觀點:在以票控稅的征管現實中,應按發票的金額確認收入。符合有利于征管原則。

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

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一)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其中“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r的重要標準是發票。

 

 四十九、企業購買固定資產時,增值稅進項稅額由于特定的原因,國稅部門不允許企業進行抵扣,企業從進項稅額中轉出后直接處理為管理費用或其他直接影響利潤的科目,年度匯算時是否應該調整?是否應該將這項轉出進項轉入固定資產原值進行折舊處理?

答:1,應該進行納稅調整。

2,該進項稅額轉出應并入固定資產原值進行計提折舊處理。

五十、同一企業所得稅是否可以采取兩種征收方式問題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一宗建設用地,開發某住宅小區項目,其中絕大部分住宅由其自行開發,另一小部分由掛靠單位以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名義開發,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管理費。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部分單獨建賬,獨立核算,財務記載詳細、真實、完整,符合查賬征收條件;掛靠單位開發部分未并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賬務處理中,由掛靠單位建賬,但賬務混亂,收入、成本、費用殘缺不全,難以查實征收。這種情況下可否采取兩種計稅方法,即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并單獨建賬的部分采取查賬征收方式,對掛靠單位建賬部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答: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對上述情況可以分別采取不同的所得稅征收方式。

五十一、關于偷稅金額的確定問題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假購貨發票10萬元計入“原材料”賬戶,開發產品完工時全部轉入“開發產品”賬戶,至檢查終結時,該開發產品銷售了80%,“開發產品”的80%結轉至“主營業務成本”賬戶,剩余20%待售。在計算偷逃企業所得稅金額時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對取得的假發票應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并計算偷稅金額和比例;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按已售和未售開發產品的比例分攤假發票金額,對已售的開發產品分攤的假發票金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并計算偷稅金額和比例,對未售的開發產品分攤的假發票金額,因尚未實際造成偷稅后果,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應責令納稅人進行賬務調整。上述觀點哪種正確?

答:支持后一種觀點,假發票金額的20%未計入成本費用,還未形成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未構成偷稅。

 

五十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永久使用權地下停車位如何確認收入,如何配比支出?

     按照總局《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因此建造地下停車場所的成本歸集到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中,如果銷售永久使用權地下停車位按照銷售時確認收入,其成本不配比。

答: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規定:“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是指有償轉讓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所有權的行為。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筑物,視同銷售建筑物。因此,銷售永久使用權的,視同銷售;

銷售臨時使用權的,所得稅處理可視同服務業中的租賃行為。

五十三、關于供暖等企業一次性收取的入網費收入確認問題

個人觀點:供暖等企業一次性收取的入網費收入確認:

 (一)企業與客戶簽定的合同中明確規定了未來提供服務期限的,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分別確認收入并計征企業所得稅;

    (二)企業與客戶簽定的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未來提供服務期限的,允許10年內均勻確認收入并計征企業所得稅。

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西合山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取得補償款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18號)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廣西合山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取得的未來煤礦開采期間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沒支出等而獲得的補償款,應確認為遞延收益,按直線法在取得補償款當年及以后的10年內分期計入應納稅所得,如實際開采年限短于10年,應在最后一個開采年度將尚未計入應納稅所得的賠償款全部計入應納稅所得。

分析:

依據:企業所得稅釋義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權責發生制,是指以實際收取現金的權利或支付現金的責任的發生為標志來確認當期的收入、費用及債權、債務。

就收入的確認來說,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不論款項是否收到,都應當確認為當期的收入;

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即使款項已經收到,也不應當確認為當期的收入。

  各地規定:大連規定:關于供熱企業收取一次性入網費收入確認問題

供熱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入網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使用人應付一次性入網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使用人提前付款或者未約定付款日期的,以實際收到一次性入網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007年底以前,對供熱企業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已經采用分期確認計稅收入方法的,對2007年末一次性入網費累計未征稅余額在2008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一并計入企業收入總額。

 河北地稅:供水、供熱企業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如何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條規定,企業所得稅除另有規定外,采取權責發生制原則,因此企業應當對一次性收取的入網費,在服務合同期限內攤銷,服務合同未規定期限的,應該按照3年攤銷。

冀地稅函(2009)48號文的規定。

 

肖宏偉

20111113于遼寧

 

上一篇:2011年上半年營業稅優惠政策匯總
下一篇:當前房地產企業土地使用稅與房產稅亟待明確的問題
友情鏈接
未經書面許可,嚴禁復制、轉載本站任何內容或建立鏡像
版權所有 撫順順陽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0 www.LnCt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郵箱:1316994765@qq.com  http://www.dyfszj.com  公安機關備案號:21040202000186   備案號:遼ICP備10207793號-1 技術支持:沈陽同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