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
頒布時間:2012/3/20 12:12:10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
注:藍色斜體字為個人觀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原則和精神,現對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問題
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企業支付給研發人員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屬于研究開發費用的組成部分,不允許加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二、關于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問題
企業支付給殘疾人員的工資可以加計扣除。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支付給殘疾人員的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屬于“工資薪金總額”的組成部分,不允許加計扣除。
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形成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三、關于勞動保護支出范圍問題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勞動保護支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是確因工作需要;二是為其雇員配備或提供;三是發放的是物品,且有合法的購物發票;四是限于勞保服、手套、安全保護、防暑降溫等合理的勞動保護用品。
四、關于企業購買固定資產發生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增值稅法律法規規定,企業購買固定資產時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應作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轉出數額應計入固定資產原值,并可按規定計提折舊,準予稅前扣除。
五、關于企業以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稅額抵免問題
企業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置并實際投入使用的專用設備投資額,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六、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售樓處及樣板房的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建售樓處的建造費用及樣板房的裝修費用等,應作為項目營銷設施建造費,計入開發間接費用,可以稅前扣除。
七、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人防工程設施使用權征稅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人防工程設施作為汽車車位轉讓使用權取得的收入,應全額并入應納稅所得額征收企業所得稅。
是否意味著一次性計收入,不能分期
八、 關于企業返聘退休人員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返聘退休人員,應與其簽訂勞務協議,企業支付的合理的勞務報酬,憑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稅前扣除。
九、關于企業發給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補償金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發給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補償金可以在稅前扣除,但該項補償金不納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
十、關于企業差旅費補貼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應建立規范的差旅費管理制度,制定差旅費管理辦法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企業發放的出差人員差旅費補貼(含誤餐費、市內交通費、出差通訊補貼等),凡不超過差旅費管理辦法規定標準,并能提供證明業務真實性的憑證,可以據實稅前扣除。證明業務真實性的憑證包括:出差人員姓名、地點、時間、任務、相關費用支付單據等。
以減少或逃避繳納稅款為目的發放的差旅費補貼不得稅前扣除。
十一、關于企業租入房產發生的裝修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對租入的房屋進行裝修,裝修費用按照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的剩余期限分期攤銷。企業在租賃期內重新裝修的,前期裝修費用攤銷余額不能在本次裝修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應將其余額及本次裝修費用按各自對應的“剩余期限”分別攤銷。
以前年度匯算文件規定前期裝修費可以一次性扣除
十二、關于個人貸款用于企業經營,企業支付利息給個人如何稅前扣除問題
個人將自有房屋抵押給銀行,取得的貸款用于企業經營,企業支付利息給個人的行為,屬于企業向個人借款,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條件的,企業支付的利息可憑借款合同和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稅前扣除。
取得個稅完稅憑證就得繳納營業稅金及附加
十三、關于企業用計提的安全生產費用購置安全生產專用設備,設備投資額抵免企業所得稅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企業計提的安全生產費用不得稅前扣除,但企業用未稅前扣除的安全生產費用購置符合《安全生產專用設備所得稅優惠目錄》中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設備投資額可按相關規定從應納稅額中抵免。
十四、企業補繳以前年度的社會保險費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補繳(包括查補)以前年度的社會保險費,憑繳款憑據可在補繳年度稅前扣除,但補繳社會保險費時繳納的滯納金不允許稅前扣除。
十五、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規定,小額貸款公司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但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必須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面推行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管理的通知》(銀發[2001]416號)規定,進行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管理。
銀發[2001]416號被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第1號廢止了
十六、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規定,實行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總機構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以下簡稱《分配表》)報送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同時下發各分支機構。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通過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信息交換平臺或郵寄等方式,將《分配表》及時傳送給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747號)規定,總機構不向分支機構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責成該分支機構督促總機構限期提供《分配表》,同時函請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責成總機構限期提供《分配表》。為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對總機構逾期仍未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可對該分支機構按照獨立納稅人進行所得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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