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平銷返利,沖減當期稅金的財稅處理
頒布時間:2012/3/29 12:12:38
取得平銷返利 沖減當期稅金
某商業公司與一生產廠家達成協議,公司經銷廠家產品達到一定數量,廠家給該公司獎勵一批實物并開具發票。該公司應如何進行納稅處理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第二條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該公司經銷廠家的產品達到一定數量,從廠家取得實物形式的獎勵,該獎勵因與商品銷售量掛鉤,應按平銷返利行為處理,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會計分錄如下:
如果是收到現金: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如果是取得實物:
借: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假設開具了普通發票:
借:庫存商品等
貸: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廠家給該公司的實物返利,廠家可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情況下,該公司需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開具紅字發票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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