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點地區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業務是否可以不提供收匯核銷信息?
頒布時間:2012/4/6 12:12:13
試點地區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業務是否可以不提供收匯核銷信息?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
問:自2011年12月1日起,試點地區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業務,是否可以不提供收匯核銷信息?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后有關出口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643號)規定,試點地區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分兩種情況:1.試點地區試點期間企業報關出口的貨物,申報出口退(免)稅業務時無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稅務部門無須審核相應的電子核銷信息。2.試點地區試點前(2011年12月1日前)企業報關出口的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試點地區稅務部門審核出口退(免)稅時,對已辦理正常核銷和逾期核銷及逾期未核銷的出口業務,按試點前的出口退稅相關規定辦理(出口收匯已核銷信息以試點地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于2011年12月31日前傳送給稅務部門的為準)。對2011年12月1日前其他未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的出口業務,比照試點地區試點期間企業報關出口貨物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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