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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職工福利費核算問題

頒布時間:2012/5/12 12:12:42

關于職工福利費核算問題

轉自中華會計網校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

  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的規定,稅法和會計對職工福利費支出的差異分析:

  1.“職工福利費”財稅處理的相同點

  財企[2009]242號文作為加強和明確職工福利費的財務管理規范性文件,較國稅函[2009]3號文規范的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規定,在內容、范圍上更加具體、明確和全面,相同之處主要表現在下列項目的財稅處理均屬于“職工福利費”的范疇,具體有:

  (1)企業內設集體福利部門及其支出。內設福利部門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部門;支出內容包括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人工費用。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

  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等。

  企業為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每人有份的午餐費補貼,按財務與稅法規定均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不屬于職工福利費的核算范疇。

  (3)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待遇(如職工班車),其相關支出的財稅處理均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

  (4)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獨生子女費等。

  (5)以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財稅處理的統一。財企[2009]242號規定:對以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企業要嚴格控制。國家出資的電信、電力、交通、熱力、供水、燃氣等企業,將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應當按商業化原則實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者低價使用。《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關于職工薪酬的確認與計量”規定: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可見,財務上應按產品或服務的“公允價值”作銷售處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稅務處理上也應作“視同銷售”處理。

  (6)財務規定強調應當由個人承擔的有關支出,企業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開支。《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不得承擔屬于個人的下列支出: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購買商業保險、證券、股權、收藏品等支出;個人行為導致的罰款、賠償等支出;購買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等支出;應由個人承擔的其他支出。

  由個人承擔的支出稅法當然不允許稅前扣除的。

  2.職工福利費財稅處理差異分析

  財企[2009]242號規范的企業職工福利費有關財務規定(以下簡稱“財務規定”),較國稅函[2009]3號文規范的稅前扣除政策(以下簡稱“稅法規定”)在內容、范圍上的差異主要表現在:

  (1)企業內設集體福利部門的差異。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財務規定明確將“職工集體宿舍”作為集體福利部門;而稅法規定則不包括。

  稅法雖未提及“職工集體宿舍”但我認為可作為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款的“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作為職工福利費支出。

  (2)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財務規定明確在職工福利費中核算。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規定應從重組企業凈資產中預提;而稅法規定的福利費不包括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重組企業發生的相關費用應從重組清算所得中“據實”扣除。

  (3)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的差異。財務規定:已實行貨幣化改革,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發生的相關支出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根據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不得再為職工購建住房。而稅法規定將通訊補貼排除在職工福利費范圍之外,并且不區分是否實行貨幣化改革,將企業為職工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作為職工福利費處理。

  財企〔2009〕242號文件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

  很明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與《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相比,福利費的列支范圍縮小了很多,而且前者對福利費的列支范圍采取了列舉的辦法,但到底是屬于全部列舉還是部分列舉,并不明確(稅法尚有很多不明確的地方,如職工療養費、獨生子女費,財務管理列為職工福利費,稅法沒有提及)。建議,稅法對職工福利費的列支范圍須進一步明確,這樣企業和中介代理人員才能更好地進行納稅調整,做好企業所得稅匯算。

  上述對職工工資和福利費的規定在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上存在差異。由于這種差異,實踐中造成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將一部分補貼從工資中調整到福利費中,這不但造成了很多企業福利費超標,而且還加大了匯算清繳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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