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法下五大稅收籌劃策略
頒布時間:2012/5/30 12:12:26
新個稅法下五大稅收籌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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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個稅法”)已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個稅法的修改將對普通大眾產生何種影響?作為納稅人,在履行繳納個稅義務之外,是否還可以進行一些稅收籌劃,以減輕自己的相關稅負?本文結合有關案例提供幾個籌劃策略,供納稅人在實際操作中參考。
策略一:掌握扣除標準調高后的稅負臨界點
根據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基本公式:應納稅所得額=月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因此,按照工資算清應繳納的個稅只需三步。
步驟一:算出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本人月收入(需扣除“三險一金”)-3500元(費用扣除標準)
步驟二:對號入座。在新個稅稅率表的1-7級中,找到自己相對應的稅率及速算扣除數。
步驟三:根據計算公式算出應納稅額。
情形一:某企業職工甲每月工資為3500元(已扣除“三險一金”)。
調整前:費用扣除標準為2000元時,甲應納稅所得額為1500元(3500元-2000元),應納稅額為125元[1500元×10%-25] 。
調整后:費用扣除標準為3500元時,甲無須繳納個稅。
相比較而言,個稅費用扣除標準調高后,甲每月可少繳納個人所得稅125元。
情形二:某企業職工乙每月工資為6000元(已扣除“三險一金”)。
調整前:乙應納稅所得額為4000元(6000元-2000元),應納稅額=4000元×15%-125=475(元)。
調整后:乙應納稅所得額為2500元(6000元-3500元),應納稅額=2500元×10%-105= 145(元)。
相比較而言,個稅費用扣除標準調高后,乙每月可少繳納個人所得稅330元。
情形三:某企業職工丙每月工資約4萬元(已扣除“三險一金”)。
調整前:丙應納稅所得額為38000元(40000元-2000元),應納稅額=38000元×25%-1375=8125(元)。
調整后:丙應納稅所得額為36500元(40000元-3500元),應納稅額=36500×30%-2755=8195(元)。
相比較而言,個稅費用扣除標準調高后,丙每月需要多繳納個人所得稅70元。
籌劃點評:工薪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要先減除納稅人繳納的“三險一金”費用(按國家有關政策,該費用免征個人所得稅),然后再減除新的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所以,不是有些人理解的3500元以上就須納稅,月薪3500元以上并不一定就要繳個稅。“三險一金”,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根據法定的繳納比例這幾項加起來是個人工資收入的23%。即按照新的標準算下來,一般月薪在4545元以下的工薪階層都不用繳個稅。熟悉掌握這些稅收政策規定,應當說是所謂稅收籌劃方法中最直接、最實用的籌劃思路了。
策略二:合理轉換勞務報酬與工資薪金所得
例1:某企業想聘請另一家公司退休工程師趙先生擔任技術顧問,趙先生每年獲得的報酬大約為6萬元,可按月領取。
方式一:趙先生與企業簽訂勞務合同,則趙先生每月應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0元÷12)×(1-20%)×20%=800(元);
方式二:趙先生與企業簽訂招聘合同,成為其正式雇員,則趙先生每月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0元÷12-3500元)×3%=45(元)。
通過比較發現,方式二比方式一可少繳納個人所得稅755元。
例2:承例1,假設企業每年支付給趙先生的報酬為60萬元,可按月領取。
方式一:趙先生與企業簽訂勞務合同,則趙先生每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00元÷12)×(1-20%)×30%-2000=10000(元);
方式二:趙先生與企業簽訂招聘合同,成為其正式雇員,則趙先生每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00元÷12-3500元)×30%-2755=11195(元)。
通過比較發現,方式二比方式一多繳納個人所得稅1195元。
籌劃點評:新個稅法將工薪所得稅率由9級調整為7級,適當擴大了低檔稅率和最高檔稅率的適用范圍。同時,新個稅法通過稅率結構的調整,使一部分收入較高的人在減除費用標準所帶來減稅好處被抵消以后,還會增加納稅負擔。通過測算,月收入38600元以上的高收入人群,稅負就增加了。而在提供勞務時有時因用工單位的用工時間長,勞務提供者在很長一段時期內都會提供勞務,而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設置不同,在計稅數額較小時選擇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負較輕,對于此種勞務方式,勞務提供者可與用工單位協商,將勞務合同更改為招聘合同,將個人所得稅的適用稅率降低從而減少稅款支出。在計稅數額較大時勞務所得的稅負較輕,應簽訂勞務合同。
策略三:調整年終獎的發放時間
例3:小錢月薪為2000元(已扣除“三險一金”),年終獎為20000元。年終獎有兩種發放方式可供選擇,具體稅負分析如下:
方式一:若年終獎一次性發放,先查找適用稅率及速算扣除數:[20000元-(3500元-2000元)]÷12=1541.67(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105。則小錢應繳納個稅=[20000元-(3500元-2000元)]×10%-105=1745(元)。
方式二:若年終獎分12個月發放,即每月發放1666.67元(20000元÷12),一年應繳納個稅=[(1666.67元+2000元-3500元)×3%]×12=60(元)。
兩種方法對比,方式一比方式二多繳稅1685元(1745元-60元)。
例4:承例3,若小錢月工資11000元(已扣除“三險一金”),年終獎為24000元。年終獎有兩種發放方式可供選擇,具體稅負分析如下:
方式一:若年終獎一次性發放,先查找適用稅率及速算扣除數:24000元÷12=2000(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105;則小錢全年繳納個稅=[(11000元-3500元)×20%-555]×12+(24000元×10%-105)=945×12+2295=13635(元)
方式二:若年終獎分12個月發放,即年終獎每月發放2000元,一年應繳納個稅=[(11000元+2000元-3500元) ×25%-1005]×12=1370×12=16440(元)。
兩種方法對比,方式二比方式一多繳稅2805元(16440元-13635元)。
籌劃點評:在例3中,方式一比方式二多繳稅,而在例4中,方式一比方式二少繳稅,從中可以得出年終獎發放時間的避稅策略:
①當月工資低于個稅費用扣除標準時,盡量將年終獎平均分配到每月發放。
②當月工資高于個稅費用扣除標準時,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個人所得稅要達到合理避稅,必須考慮到很多因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雇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來確定適用稅率和扣除額。但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時,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與費用扣除額”后的余額。一般來說,月工資與年終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獎、年底雙薪)的比例應該調整到兩者的個稅稅率接近時的節稅效果更加明顯。
策略四:巧妙選擇工資薪金發放方式
例5:某糖廠屬于季節性生產企業,一年只有四個月的生產時間,生產期間職工扣除“三險一金”后每月平均工資為6000元;其余八個月,職工沒事干,每月發放1500元的生活費。糖廠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如下:生產期間,企業每位職工每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元-3500元)×10%-105=145(元),四個月每人共納個稅580元。其余八個月,每月領取1500元因未達到費用扣除標準,無需納稅。
籌劃方案:如果將員工全年工資平均發放,則員工每月平均工資=(6000元×4+1500元×8)÷12=3000(元),月平均工資沒有達到35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無需繳納個稅。所以,如果該糖廠依據國家政策規定改變工資薪金發放方式,員工就不用納稅了,人均每年節約個稅580元。
例6:某企業職工張某和李某月工資收入均超過3500元,張某得年終獎18000元,李某得年終獎18001元。兩人年終獎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張某的年終獎6000元除以12個月等于1500元,適應稅率為3%,沒有速算扣除數。張某應納稅額=18000元×3%=540(元),李某的年終獎18001元除以12個月等于1500.08元,適應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元,李某應納稅額=18001元×10%-105=1695.1(元)。
因為多領1元年終獎,李某除以12后超過1500元,就適用10%的稅率,比張某多交1155.1元的個稅。所以,在發放年終獎時,要對照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表,試算除以12個月后會落在哪一檔稅率區間,再來確定發放額,最好發足額的整數,也就是正好除盡,卡在稅率臨界點上,用足稅收優惠政策。
籌劃點評:從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看出,對于工資薪金收入,依據國家現行政策,納稅人可以從以下兩方面進行稅收籌劃:
一是平均發,也就是讓員工的每月工資數額盡量平均,從而適用較低的稅率。
二是分開發,即把員工的報酬分為工資和獎金兩大部分,均衡地發放。
即對于“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遵循“平均發、分開發”的原則,并考慮稅率臨界點,就能一定程度地減輕稅負。
策略五:個體工商戶降低稅率方式省稅
目前,我國對個體工商戶實施一系列扶持政策,在稅收方面更是有眾多優惠待遇,這也為他們提供了稅收籌劃空間。新個稅法調整了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級距,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可以通過降低適用稅率方式,減輕個稅負擔。
方式一:遞延收入
例7:個體工商戶小孫經營一家飾品店,第一年由于小孫眼光獨特,經營的飾品大受歡迎,雖然價格有點貴,但仍有很多顧客,甚至在圣誕前夕有幾個客戶訂購了20000元的飾品,第一年取得凈收益60000元。第二年,在小孫店旁又開了兩家飾品店,競爭異常激烈,小孫只得調低商品售價,即便如此,小孫第二年的生意還是不太好,凈收益只有20000元。
根據上述情況,小孫第一年應納個人所得稅額=60000元×20%-3750=8250(元);第二年應納個人所得稅額=20000元×10%-750=1250(元);兩年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9500元 籌劃方案:假設小孫在第一年與其客戶商議圣誕前夕的那部分貨款20000元遞延至第二年支付。
那么,小孫第一年應納個人所得稅額=40000元×10%-750=3250(元);第二年應納個人所得稅額=40000元×10%-750=3250(元);兩年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6500元,與籌劃前相比,小孫可減輕稅負3000元(9500元-6500元)。
籌劃點評:個體工商戶繳納個人所得稅,采取的是每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管理模式。如果個體工商戶某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過高,就要按較高的稅率納稅,此時,個體工商戶可采取遞延收入的方式,使其適用較低的稅率。值得注意的是,一般遞延收入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讓客戶暫緩支付貨款和勞務費用;二是改一次性收款銷售為分期收款銷售。
方式二:分散收入
例8:王某開了一家超市,由于經營不善,只得縮小經營規模,空出一間門面房準備另行出租。假設王某的超市年經營凈收益90000元,房屋出租取得凈收益20000元。現有兩個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一:以超市為出租人;王某應納個人所得稅額=(90000元+20000元)×35%-14750=23750(元)。
方案二:把這個空房產權歸到王某名下,以王某為出租人。超市經營應納個人所得稅額=90000元×30%-9750=17250(元);出租房屋應納個人所得稅額=20000×(1-20%)×20%=3200(元)(如果該房屋產權證上注明是住房,則個稅按10%稅率計算征收);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合計20450元。
通過比較可知,方案二比方案一可減輕稅負3300 元(23750元-20450元),
籌劃點評:個體工商戶采取分散收人方式,可以使其適用較低的稅率,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幾種:
一是區分收入的性質,不同性質的收入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目;
二是借助與分支機構和關聯機構的交易將收入進行分散;
三是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先分后稅”的原則,將一人投資變更為多人投資,便可以將全年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分散到多個投資人的名下;
四是借助信托公司,將集中的收入分散到信托公司的名下。
例8中就是通過出租的方式分散了收入,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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