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地方稅務局 沈陽市房產局關于調整我市出租房屋計稅租金核定標準等問題的通知
頒布時間:2012/5/30 12:12:55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 沈陽市房產局關于調整我市出租房屋計稅租金核定標準等問題的通知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局(不含直屬分局),各區、縣(市)地方稅務局、房產局(處):
為加強我市房屋租賃管理,強化我市出租房屋稅收征管,推動我市房地產租賃市場平穩、有序發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調整出租房屋計稅租金核定標準問題
從2012年7月1日起,我市出租非居住用房計稅租金核定標準按《沈陽市物價局 沈陽市房產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沈價發〔2011〕68號)中確定的《沈陽市城區非居住房屋租賃市場指導租金》執行,在三環路以外、此指導租金未列舉路段的計稅租金核定標準,按此指導租金中六級路段下浮一檔執行。此指導租金中未包括的蘇家屯區、沈北新區、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轄區出租房屋計稅租金核定標準按當地物價和房產部門聯合制定的指導租金標準執行。
我市出租居住用房的計稅租金核定標準暫不統一制定,待房產部門測算發布后統一執行,現暫由地稅各基層局根據出租住房所在區位,綜合考慮房屋建筑面積、房屋結構和新舊程度等因素,核定計稅租金收入。
沈陽市地方稅務局2003年制定的《沈陽市出租房屋計稅收入核定標準》同時廢止。
市地稅和房產部門共同建立出租房屋計稅租金核定標準調整的長效機制,兩年調整一次。
二、關于加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管理問題
各主管地方稅務局應認真落實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遼寧省地方稅務局稅務登記管理制度〉的通知》(遼地稅發〔2010〕24號)的有關規定,對使用租賃房屋進行生產經營的,在辦理稅務登記(含新辦、變更、審證、換證)手續時,審驗其由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租賃證》。
附件:《沈陽市物價局 沈陽市房產局關于進一步規范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沈價發〔2011〕68號)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