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頒布時間:2013/3/21 19:19:04
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一、關于新舊政策銜接過渡問題
40號公告發布后,一些地方稅務機關和企業反映,由于40號公告中規定,對企業用搬遷補償收入購置新資產,不得從搬遷補償收入中扣除,對政府主導的政策性搬遷,原本搬遷補償就很拮據,如果購置資產不允許扣除,這將導致企業資金緊張,影響企業搬遷進度。因此,希望對40號公告前已經確定的政策性搬遷項目,仍然允許扣除購置資產后,再計算搬遷收益。
根據各地反映的情況,新公告就40號公告前已經確定的政策性搬遷項目做了政策調整,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的,企業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按規定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購置的各類資產,應剔除該搬遷補償收入后,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數,并按規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此后簽訂搬遷協議應按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資產置換稅務處理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凡涉及土地置換的,其換入土地計稅成本可按被征用土在的凈值,加上換入土地應支付的稅費(涉及補價,還應加上補價款)計算確定。對于其他資產置換如何進行稅務處理,該公告未作規定。鑒于土地置換與其他資產置換性質相同,可采取同一原則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因此,新公告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被征用的資產,采取資產置換的,其換入資產的計稅成本按被征用資產的凈值,加上換入資產所支付的稅費(涉及補價,還應加上補價款)計算確定。
三、關于執行時間問題
本公告是對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執行前的政策性搬遷項目作出特殊處理,因此,其執行時間應與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執行時間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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