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應扣未扣支出專項申報后可追補扣除
頒布時間:2013/9/20 17:41:13
稅前應扣未扣支出專項申報后可追補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追補扣除支出有4個前提條件:一、必須是企業自行發現,即由企業自行向稅務機關提出追補扣除的申請;二、必須是實際發生,即需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但需注意的是,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法定資產損失應從申報年度起扣除,不得追補確認;三、必須是與企業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即必須符合稅前扣除的范圍、標準和條件等要求;四、必須由企業向稅務機關就追補扣除事項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
在此基礎上,筆者對日常實務中經常出現的5種問題分析如下。
一、一些企業往往會向稅務機關提出存在應提未提折舊、應計未計損失、應攤未攤的各類費用等問題,對于此類情況,企業發現后,必須先進行規范和完整的會計處理,然后向稅務機關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列入稅前扣除項目。
二、稅務機關在納稅檢查中發現企業多計算了計稅所得額,如少結轉產品銷售成本或少攤銷各類費用,此類情況下,稅務機關應先告知企業,待企業自行查明情況、進行規范和完整的會計處理,向稅務機關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并經稅務機關審核后,才能認可其列入稅前扣除項目。
三、對于企業因未能及時獲取耗用材料和費用的發票,不符合法定稅前扣除條件的情況,如果企業在辦理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截止日前獲取了相關發票,則仍可將相關成本、費用列入當年度進行稅前扣除,否則,應對已列入稅前扣除的相關成本費用項目進行納稅調整。如果企業在以后年度獲取了相關發票,則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對相關成本、費用追溯到發生年度追補扣除,同時遵循虧損彌補的原則。
四、對企業因未能及時辦理工程竣工決算,未能獲取固定資產發票而未能及時計提折舊的情況,企業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的相關規定,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五、如果企業因特殊情況未能及時判斷列入稅前扣除的損失或未能及時獲取損失的法定依據,如資產損失有待相關專家或機構的鑒證,或發生的各類賠償損失有待法院的判決等,這些情況都有待企業獲取相關鑒證證明或法律文書后,并在獲取后的當年度向稅務機關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后才能列入稅前扣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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